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強市場主體守法經營意識,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蘆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現發布本年查處的四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蘆山縣某某農貿有限責任公司園區分公司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3日,雅安市、蘆山縣兩級市場監管部門聯合對蘆山縣某某農貿有限責任公司園區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散裝食品標識不全、進貨查驗記錄不全等問題。現場查獲超過保質期的“干海帶”(生產日期:2024.12.05,保質期3個月)5袋及“丘比沙拉醬蛋黃口味”(生產日期:2024.03.14,保質期9個月)5袋,且現場無法提供上述產品的進貨臺賬、供應商資質及票據。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食品予以扣押。
二、調查與處理
經查,涉案過期食品均從四川某某金谷農業有限責任公司購進。其中,“干海帶”進貨價為123.5元/袋,銷售價為154.4元/袋;“丘比沙拉醬”進貨價為34.8元/袋,銷售價為43.5元/袋。涉案食品貨值金額共計989.5元。調查確認,干海帶在過期后曾有售出但被退回,沙拉醬過期后無售出記錄。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考慮到涉案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且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蘆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3.罰款人民幣61000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警示所有食品經營者,必須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食品等制度。將臨期、過期食品與正常食品混放,疏于管理,不僅會造成經濟損失,更將面臨法律的嚴厲懲處。校園食品配送單位更應加強管理,嚴守安全底線。
案例二:蘆山縣某某生活超市銷售不合格童鞋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11日,蘆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監督抽檢報告(編號:No:25J006381),顯示蘆山縣某某生活超市銷售的“卡通童拖”,其“鄰苯二甲酸酯”項目不符合GB30585-2014標準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二、調查與處理
經查,當事人共購進涉案童鞋40雙,已銷售30雙,退貨9雙,庫存備樣1雙。涉案產品貨值金額636元,違法所得102元。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國家標準童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該法第四十九條,蘆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并作出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02元;2.沒收庫存不合格童鞋1雙;3.罰款979.44元。
三、典型意義
兒童用品質量安全關系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本案中,童鞋因鄰苯二甲酸酯超標被判定不合格,該物質對人體健康存在潛在風險。經營者必須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得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強對兒童用品質量的監督抽查,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案例三:蘆山縣某某美容店經營超過使用期限化妝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3日,蘆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蘆山縣某某美容店經營場所內陳列有3款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嬋水完美裸妝遮瑕BB霜”(限用日期2025.3.13)、“嬋水膠原提微雕霜”(限用日期2024.8.9)、“妙萃藍銅肽精華”(限用日期2024.6.10)。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全部產品的進貨票據及供應商資質。
二、調查與處理
經查,前兩款過期產品為當事人購進,貨值金額520元;第三款為顧客自帶產品,貨值不明。當事人未建立購銷臺賬,上述產品過期后均未銷售,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該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鑒于當事人貨值金額較低、無違法所得、屬首次違法且積極配合調查,具備減輕處罰情節,蘆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減輕行政處罰:1.沒收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2.罰款2000元。
三、典型意義
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定期檢查并及時處理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即使是顧客自帶產品存放于經營場所,經營者也負有管理責任,應及時清理,避免誤用。本案的處理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同時也提醒廣大經營者必須規范化妝品儲存和使用管理。
案例四:四川某某硅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叉車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4日,蘆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四川某某硅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其生產車間門口停放一輛型號為CPCD的叉車。該叉車未懸掛有效牌照,貨架處于半升狀態,車身無使用標志。現場負責人無法提供該叉車的出廠資料及有效檢驗報告。執法人員當場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蘆)市監特令〔2025〕7號),責令立即停止使用該設備,并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調查。
二、調查與處理
經查,該叉車(產品編號:010302X6017,制造日期:2021年1月21日)因出廠資料缺失,自購入后一直未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首次檢驗及后續定期檢驗。當事人承認在2022年11月至12月期間及2025年5月14日使用過該叉車。
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應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相對較短,且未造成安全事故,符合從輕處罰情形。蘆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其停止使用有關設備,并作出從輕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38100元。
三、典型意義
叉車等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屬于高風險特種設備,其安全運行直接關系到作業人員及周邊環境安全。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必須經檢驗合格。本案中,當事人因資料缺失怠于履行報檢義務,長期違法使用“黑戶”叉車,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此案警示所有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履行安全管理主體責任,確保設備依法登記、按時檢驗,堅決杜絕設備“帶病運行”。
案例五:蘆山縣某某衛生室使用超過使用期限醫療器械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22日,蘆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蘆山縣某某衛生室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在其理療室內發現,病床旁擺放并正在給患者使用的兩臺“特定電磁波治療器”均已超過標注的使用期限。其中一臺生產日期為2021年2月5日(使用期限3年),另一臺生產日期為2018年1月(使用期限3年)。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醫療器械的進貨票據、供貨方資質及使用記錄。執法人員依法對過期醫療器械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責令其立即整改。
二、調查與處理
經查,涉案的兩臺醫療器械為當事人從非正規渠道獲得,無合法進貨來源證明,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義務。根據市場參考價格估算,涉案醫療器械貨值金額為689元。在案件調查期間,過期設備仍處于使用狀態,但無法確定具體違法所得。
當事人使用超過使用期限醫療器械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同時,其從不具備合法資質的供貨者購進醫療器械、未建立并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分別違反了該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三項、第八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貨值金額較低、調查期間配合并立即整改,符合減輕處罰情節,蘆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綜合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超過使用期限的特定電磁波治療器2臺;3.罰款人民幣3000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基層醫療機構使用過期醫療器械且管理混亂的案例。其違法情節具有多重性:一是無視醫療器械使用期限,在設備明顯過期后仍繼續用于患者治療,直接危及患者健康安全;二是醫療器械來源不明,從非正規渠道獲取,完全脫離了產品質量追溯體系;三是未履行最基本的進貨查驗和記錄義務,內部質量管理形同虛設。本案警示所有醫療器械使用單位,無論規模大小,都必須將用械安全置于首位,必須從合法渠道采購產品并嚴格驗明正身,必須建立并執行覆蓋采購、驗收、貯存、使用、定期檢查的全過程管理制度,對近效期及過期產品堅決予以隔離和處置,切勿因僥幸心理和管理懈怠觸碰法律紅線,切實擔當起保障公眾健康安全的主體責任。
結語
以上案例涉及食品、產品質量、化妝品、特種設備安全與醫療器械安全使用領域等多個領域,反映出部分市場主體在落實主體責任、遵守法律法規方面仍存在疏漏。蘆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繼續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各市場主體應引以為戒,誠信守法經營,共同促進我縣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來源:蘆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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