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0日,朝陽區某小區一居民家樓頂發生火災,經調查,起火部位位于該戶樓頂保溫層處,起火原因為樓頂保暖和防水施工作業人員違規使用噴燈進行明火防水作業,引燃可燃防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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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12月10日上午8時許,施工隊在該戶樓頂進行保暖和防水施工作業,施工負責人張某某指派施工人員宋某某、榮某某,在該戶樓頂使用噴燈進行明火作業,施工過程中,噴燈持續烘烤防水卷材表層油氈,因操作距離過近、火源溫度過高,致使油氈迅速熔化并起火燃燒,火勢隨即沿防水層蔓延,引發火災,業主發現樓頂冒煙后,立即撥打119電話報警,附近消防救援站接警后迅速到場及時處置,才避免了火災進一步擴大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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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施工負責人張某某在明知動火需要報備和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未履行審批手續,直接組織工人進行動火施工;施工人員宋某某、榮某某在未取得動火許可、現場無看護及滅火措施的情況下違規操作。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給予指使人張某某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分別給予違規施工人員宋某某、榮某某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
動火作業屬于高風險行為
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清理周邊可燃物
配備專人監護及消防器材
施工單位及從業人員應切實增強消防安全意識
嚴禁違規作業
對于因違規動火引發火災的行為
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01
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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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大興區一在建工地發生火災,工人董某某在樓頂南側排水口進行防水維修作業過程中,使用丙烷噴槍對防水材料加熱時,未采用不燃材料對其覆蓋或隔離,致使火焰高溫反射引燃防火卷材上一層擠塑聚苯乙烯泡沫板引發火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安機關對因操作不當引發火災的違法行為人董某某處以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
02
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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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海淀區一在建工地屋頂發生火災,過火面積約10平方米,未造成人員傷亡。經核查,起火物為樓頂防水油氈,起火原因系高溫焊渣引燃擠塑聚苯板所致。因在安全監管、施工動火方面存在漏洞,建設方、施工方及分包單位的7名涉事人員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03
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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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朝陽區三間房鄉一小區住宅樓頂木板雜物起火,火災造成木板房及部分物品燒損,無人員傷亡。經調查發現,張某某在樓頂進行防水施工動火作業時沒有清理周邊可燃物,中途離開時沒有認真檢查動火作業現場的安全情況,未及時發現噴槍遺留火種已把周邊可燃物引燃。最終,公安機關給予張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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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施工企業及現場動火作業人員
應當制定并落實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實施嚴格的火災防范措施
01
登錄京通“企安安”進行線上備案,報告動火作業位置以及動火人、看火人等信息。
02
加強動火期間安全防范措施,焊接與熱切割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施工區與非施工區必須進行防火分隔,動火作業現場要專人看護、清理可燃物、配備消防器材。
03
落實動火作業視頻監控,通過配備固定攝像頭或使用手機等方式,對動火作業實施全程視頻記錄。
施工動火作業報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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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場所)施工動火作業
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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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違規施工動火作業
“五停工”“兩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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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品:北京消防全媒體中心
編 輯:陳海、 劉鴻濤
審 核:詹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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