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智慧工程研究會雷鋒精神工作委員會學雷鋒先進人物張添強)
新《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由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5年6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針對新型社會治安問題進行增列并給予行政處罰,為新形勢下的公共安全治理提供法律依據。今天就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特邀全國普法工作先進個人、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團隊通過“以案說法”的方式跟市民進行熱點解析。
一、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送拘留所執行拘留處罰
王金海律師說,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進一步完善涉未成年人相關條款,是此次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的一項重要內容。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此項規定是出于教育未成年人的目的,但對于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及屢教不改的未成年人,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可以將未成年人送到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的處罰。
2024年10月份,大連某中學學生小強與同學小川發生口角,小強伺機報復,便約同班同學小利、小鐵去找小川評理。下午課間休息時,小強發現小川在操場上玩,便帶領小利、小鐵去找小川評理,結果言不投機,便打了起來,小川被三人打傷,經鑒定為輕微傷。學校老師報警,大連市金普新區公安分局對小強、小利和小鐵三位同學分別給予200元罰款、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處罰。但考慮到三人是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在行政處罰書中注明“行政拘留不予執行”。也就是說,盡管三人校園欺凌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但因其剛滿14周歲,依法不用送拘留所實際執行。
李鑫律師說,公安機關對小強等三位同學給予行政處罰的主要理由為校園欺凌造成嚴重后果,且在此之前,還發生過類似校園欺凌事件,給小川造成較大的精神壓力,小川的家長本著今后友好相處的原則,對小強給予諒解,公安機關沒有進行處理。對于一年內二次以上對同學進行校園欺凌的惡劣情況,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針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或在一年以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是可以執行拘留的行政處罰。也就是說,從2026年1月1日起,對于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違反治安處罰法并給予行政拘留的,公安機關不再注明“不予執行”,而是可以送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的處罰。
王金海律師說,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送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去看守所執行處罰,堵住了未成年人違法后盡管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亦不執行的漏洞,同時還規定,公安機關對不處罰或未執行拘留的未成年人須依相關法律采取矯治措施。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有利于打擊校園欺凌行為,防止校園欺凌行為進一步侵害更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寵物咬傷他人的,可拘留寵物主人,情節嚴重的可追究刑事責任
林海玲律師說,長期以來,全國各地雖有按時為寵物打疫苗、禁養烈性犬、遛狗需牽繩等地方法規,但因缺乏具體的執法依據,遇到寵物傷人、噪音污染等投訴,公安機關難以介入,僅能警告或罰款,受害人的損失也只能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導致寵物傷人事件屢禁不止。《治安管理處罰法》修改前,僅對“干擾他人生活”和“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作出規定,且處罰較輕。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就填補了對源頭飼養危險動物及未盡安全管理義務導致傷人行為的處罰空白。
環衛工人李蘭在甘井子區光明路正常清掃馬路,發現一條未拴繩的黑狗向她跑來,李蘭嚇得撒腿就跑,結果右腿被黑狗咬了一口。狗主人孫利得知自己的寵物犬咬傷李蘭后,主動承擔了李蘭的醫療費和打疫苗費用。李蘭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給孫利行政處罰,公安機關經調查后認為,孫利養的黑狗有證,并且按時打疫苗,只是當天掙脫了繩子跑到大街上,未給予孫利行政處罰,但將案件卷宗轉到甘井子區人民法院,告知李蘭到法院起訴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大連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王金海律師代理李蘭將孫利起訴到甘井子區人民法院,要求孫利賠償營養費、交通費和誤工費,后經法院調查,孫利又賠償李蘭損失5000元。
林海玲律師說,針對環衛工人李蘭的情況,《治安管理處罰法》未修訂前,公安機關給予狗主人行政處罰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李蘭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針對這種情況,可處狗主人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對于受害人的損失,依法給予賠償。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規定: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王金海律師說,對于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有關故意傷害的規定處罰。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如果造成受害人輕傷以上的情形,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根據傷害程度不同,刑罰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死刑不等。
林海玲律師說,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首次在全國層面明確對違法飼養危險動物的行為實施治安處罰。此次修法直擊“狗患”痛點,把過去“賠錢了事”的民事追責升級為行政拘留,標志著寵物管理從私事變為關乎公共安全的法律問題。因此,市民如果收養寵物犬,一定要為犬只接種狂犬疫苗、登記辦證、外出時佩戴犬牌、使用不超過2米的牽引帶、大型犬戴嘴套、及時清理糞便等,避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三、建立“相對”的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
馬銘澤律師說,一個人受過行政處罰對其人生影響是非常大的。盡管法律規定了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但在涉及考公務員、老師、會計師、國企負責人等職業,在組織部門調查及相關單位申請查詢時,公安機關應當如實提供。
二個小學六年級的男同學對另一男同學校園欺凌,導致受害同學頭部骨折,經法醫鑒定為輕傷。公安機關立案調查,二個小學六年級同學(小闖、小印)均未超過14周歲,未給予行政處罰,但相關病歷、鑒定報告及當事人調查筆錄均保存在公安機關檔案中。
后來,小闖同學大學畢業并考上公務員,組織部門要求小闖到住所地派出所開具一個《無犯罪記錄證明》,結果公安機關將其在小學6年級時故意傷害同學并導致同學輕傷的事寫在《無犯罪記錄證明》中,盡管小闖同學不是犯罪,但組織部門卻拒絕錄用他。
大連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王金海律師代理小闖向大連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要求公安機關刪除小闖在小學六年級時對同學進行校園欺凌并將同學打成輕傷的相關記錄。公安機關代理人認為,小闖同學盡管違法行為在其14周歲之前發生的,也不構成犯罪,即便受到相應處罰也應當給予“封存”,但組織部門要求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涉及職業限制,公安機關就應當“事實求是”地把小闖所有的違法行為給予提供。最終由于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明也明確小闖的行為不是犯罪,只是供組織參考,沒有向不特定的人披露,亦沒有違反封存制度規定,復議機關沒有認定公安機關違反法定職責。但考慮到小闖自身也需要一份《沒有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公安機關也重新為小闖出具了一份新的《沒有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刪除了當年校園欺凌的相關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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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海律師說,為進一步貫徹“過罰相當”原則,減少“標簽化”負面影響,以制度善意激發向善動力。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馬銘澤律師說,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所稱治安違法處罰的“封存”也是相對的,如果一個學校要聘用一名老師,完全可以持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查詢要錄用人員是否有相關犯罪記錄,公安機關應當配合并出具書面的相關證明。依法進行查詢的學校,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由此可見,建立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只是針對公眾而言,但并不能“對抗”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文章中涉及的案件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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