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正文
“摩電”違法行為
極易引發事故
近日
紅河交警公開曝光6起
交通違法案例
望每一位交通參與者引以為戒
拒絕騎行“陋習 ”
切斷悲劇根源
案例一
2025年11月15日,陳某駕駛一輛電動自行車沿彌勒市紅煙路由南向北行駛,當日11時31分,行駛至紅煙路與溫泉路交叉路口時,在往右變更車道過程中與同向行駛的張某駕駛的正三輪摩托車所載的貨物(鋼管)碰撞,造成陳某受傷及電動自行車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認定,陳某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變更車道時影響正常直行的車輛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負主要責任;當事人張某駕駛機動車違反載物規定(所載貨物超長),導致所載貨物與陳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碰撞,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負次要責任。
案例二
2025年12月8日22時18分,裴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建水縣迎暉路時,與林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認定,裴某駕駛非機動車有妨礙安全的行為(看手機),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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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5年11月26日,楊某某醉酒后(135mg/100ml)駕駛一輛電動自行車,車輛行駛至石屏縣城區鳳凰路與匯源路交叉口往北150米處(小水村路口)時,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致使所駕車輛車頭部位追尾碰撞前方右轉彎的小型新能源汽車尾部,造成楊某某輕微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認定,楊某某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負事故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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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25年11月30日,梁某某駕駛一輛普通三輪摩托車,行駛至蒙自市振興路與護國路交叉口時,與趙某某駕駛的小型汽車發生碰撞后,普通三輪摩托車失控又碰撞向浦某某駕駛停放等候信號燈的小型汽車,造成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認定,梁某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摩托車,且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案例五
2025年10月19日,在呈元高速公路158公里600米處,荊某某駕駛一輛普通摩托車實施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兩輪摩托車載人的違法行為,被交警當場查獲。交管部門依法對荊某某在高速上行駛的兩輪摩托車載人的違法行為給予罰款15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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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2025年11月29日,彭某某無證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建水縣福康路被交警當場查獲,交管部門依法對其無證駕駛、未佩戴安全頭盔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55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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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真實的案例
希望能給“摩電”騎乘人員以警醒
這份安全駕駛摩托車注意事項
一定要記好并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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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紅河交警、云南交警、云南紅河發布
總編/楊銳 責編/張云龍值班編輯/孔德云編排/朱海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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