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訴訟時效效力的核心裁判觀點
2025年修訂
來源:類案同判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核心裁判觀點】:
一、關于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
訴訟時效的效力指的是訴訟時效完成后產生的法律后果。關于訴訟時效的效力存在三種不同的觀點:實體權利消滅主義、訴權消滅主義和抗辯權發生主義。
實體權消滅主義認為,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享有的怠于行使的民事權利消滅,無權要求或接受原義務人的履行。訴權消滅主義認為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權利人的訴權消滅,但實體權利依然存在,成為自然債務,不能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接受義務人的自愿履行。訴訟權消滅主義的觀點還包括勝訴權消滅主義,它是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但其起訴權和實體權利均不消滅。抗辯權發生主義是指時效期間屆滿后,實體權利、訴權都不消滅,義務人取得拒絕履行的抗辯權,當然,義務人可以行使該抗辯權,也可以放棄該抗辯權自愿履行義務。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民法典》采納的是抗辯權發生主義,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一般認為,債權的效力包括請求力、保持力、處分效力和強制執行力。抗辯權發生主義下,如果義務人行使時效抗辯權,權利人的債權的請求力和處分效力減弱,債權的強制執行力喪失,債權的保持力不受影響;如果義務人不行使時效抗辯權,債權具有完整的效力。在債權的處分效力中,債的免除、抵銷等都是其的重要具體構成內容。@在義務人行使時效抗辯權的情況下,債權的處分效力削弱,以債的抵銷為例,此時債權僅能作為被動債權被抵銷,當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債權作為被動抵銷的債權時,可認定為主動債權人(義務人)自放棄了時效利益。
訴訟時效的效力還體現在效力范圍上,即對從債權的約束上。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訴訟時效的效力一般及于從債權,例如,本金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利息的訴訟時效期間也屆滿。
二、關于時效抗辯權的行使
抗辯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抗辯權是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提出免除或減輕其民事責任主張的對抗權,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的具體類型包括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時效抗辯權等。
按照抗辯權行使效力的強弱不同,可以分為永久抗辯權和一時抗辯權。永久抗辯權是指可以永遠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的抗辯權;一時抗辯權,又叫延緩抗辯權、延期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暫時地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效力。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取得拒絕履行義務的抗辯權,權利人不能再請求強制義務人履行債務,故時效抗辯權在行使效果上屬于永久抗辯權。
關于時效抗辯的行使時間階段,《民法典》并未進行限制,訴訟時效抗辯權可以在訴訟程序內行使,也可以在訴訟外行使。如果當事人在訴訟外已經行使了訴訟時效抗辯權,則訴訟中的時效抗辯是對訴訟程序外的抗辯權行使的再次確認;如果當事人在訴訟外沒有行使而在訴訟中行使的或者在訴訟外行使了而在訴訟中沒有行使,應以訴訟中的選擇為準,因為時效抗辯權只有在訴訟中行使才能對債權的請求力和強制執行力發生效力。對于訴訟中的具體行使階段,《訴訟時效規定》第4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們認為,時效抗辯權原則上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這符合程序安定和權利對等原則的基本法理,也符合設定一審程序固定當事人之間爭議焦點的立法目的,從實質公正和訴訟效率的角度考慮也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關于訴訟時效屆滿后時效利益的放棄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取得時效抗辯權,在義務人知道其享有時效抗辯權的情況下,可以選擇放棄其訴訟時效利益。
(一)訴訟時效利益放棄的法律特征
訴訟時效利益的放棄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征:
一是時效利益放棄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進行。明示的方式包括以口頭、書面等表意方式向債權人作出放棄時效抗辯的意思表示,默示的方式可以通過直接履行等方式完成。
二是時效利益放棄是取得時效抗辯權后的處分行為。時效規則具有法定性,時效利益不允許事先放棄,只能在時效期間屆滿后由義務人自由處分,決定是否行使。
三是時效利益放棄是單方自愿行為,義務人放棄時效利益的,只需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無需征得權利人同意。當然,如果雙方通過簽署協議的方式放棄時效利益,亦無不可。
(二)訴訟時效利益放棄的形式
時效利益放棄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進行,本條規定的具體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1、義務人同意履行。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再主張時效利益。所謂同意履行義務,是指義務人承認并同意履行義務。認定義務人同意履行須滿足以下要件:第一,須為義務人或能夠代理、代表義務人的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放棄時效利益是法律行為,應由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義務人、義務人的法定代理人、義務人的代表人及其他義務人授權的人作出意思表示。第二,同意履行義務是諾成行為,不以實際履行為必要,只要義務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達到權利人處,該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即生效。
義務人同意履行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是口頭或書面方式作出愿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義務人的單方意思表示,也可以是雙方通過協議的方式約定。
二是向債權人出具還款計劃或達成還款協議。義務人出具還款計劃或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具備明顯的同意履行的意圖,應認定為同意履行。
三是請求延期履行。義務人請求延期履行是以同意履行為前提的,只是對請求寬限履行時間。
四是委托第三人代為履行。義務人委托第三人代為履行,第三人是義務人的履行輔助人,能夠判定義務人同意履行。
五是為債務提供擔保。義務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自愿為債務提供擔保,可以認定義務人同意履行。
六是用未過訴訟時效的債務進行抵銷。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權沒有主動抵銷的處分效力,義務人以訴訟時效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主動抵銷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權,視為其放棄時效利益。
2、義務人已自愿履行。
訴訟時效屆滿的債權的請求力和處分效力受到削弱,債權的強制執行力喪失,但是仍有保持力,可以接受義務人的履行。義務人自愿履行的,是為放棄時效利益,不能再請求債權人返還。
如果義務人自愿完成部分履行后,對剩余部分未表示或以行為表示同意履行,也未再繼續履行,如何認定義務人的部分履行的效力呢?首先,義務人對已經實際履行的部分不能再請求返還,這是義務人自愿履行的應有之義。其次,對于未履行部分,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關于第 16條之規定的闡述義務人作出部分履行承諾或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同意履行義務,故如果義務人僅自愿完成部分履行,對剩余部分也應認定為同意履行。
(三)訴訟時效利益放棄的法律后果
關于訴訟時效利益放棄的法律后果可以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為訴訟時效利益放棄的直接法律后果,即該放棄是否有效;第二個訴訟時效利益放棄后帶來的新的法律效果。第一個層次前文已經闡釋,這里著重討論第二個層次的法律后果。對于自愿履行后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法律后果沒有爭議,有爭議的是同意履行的法律效果
有觀點認為,同意履行帶來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這種觀點混淆了訴訟期間屆滿后的同意履行和訴訟時效期間內的同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中斷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對于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沒有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適用余地。義務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同意履行的,原債權由不完整債權轉為完整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應重新起算。例如,在楊某訴屈某、杜某確認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夫妻共同債務中的一方債務人于訴訟時效屆滿后對原債務承諾履行構成新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要求夫妻雙方對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參考案例:楊某某訴屈某、杜某夫妻財產約定糾紛案,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1民終13626號民事判決書】
四、關于義務人僅同意部分履行的處理
實踐中,有一部分債務人承認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債權的存在,但是以支付能力不足等理由明確只同意履行部分債務,對剩余債務行使時效抗辯,這種情況與直接進行部分履行,對剩余部分未作表示的情形即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關于第16條規定的闡述,義務人作出部分履行承諾或行為的情況不同,是否行使時效抗辯權是義務人自由決定的范圍,在債權是可分的情況下,義務人明確對部分債權行使時效抗辯權的,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故應當允許。
五、關于債務人對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債務確認或催收文件上簽章的效力認定
實踐中,從債務人的角度看,債務人簽名或蓋章的文件在性質上分為兩類:一類為承認債權存在的文件,如詢證函、對賬單、確認書、欠款單等,如果這些文件上沒有要求履行的意思,債務人簽章僅代表承認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債權的存在,并不導致訴訟利益的放棄。另一類為同意履行債權的文件,如催款單、限期履行函等,如果這些文件上有要求履行的意思,且無證據表明債務人簽名或蓋章的行為僅表示收到上述文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的規定,應認定債務人同意履行,放棄了時效利益。
六、法答網:申請執行人申請給付撫養費,是否受到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答疑意見】:
給付撫養費,事關未成年人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等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義務人若以時效經過為由不支付撫養費,將使權利人的生活沒有保障,不僅違背公序良俗原則,更有違基本人文關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對申請執行時效作出規定,并明確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申請執行時效的功能與訴訟時效相類似,都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明確給付撫養費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相應地,申請執行給付撫養費的生效裁判,也不應受執行時效的限制,從而體現為此類請求權的特別保護。司法實踐中,已有不少司法裁判對此形成共識,比如(2020)最高法執監66號執行裁定,即在撫養法律關系存續期間內,申請執行人申請給付撫養費,不應受到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咨詢人】: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 李濱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 徐霖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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