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資金周轉困難,張某名下多張信用卡逾期,欠款達6.7萬元,銀行多次催收無果,關機失聯的他最終在杭州被抓獲歸案。
“信用卡逾期,怎么還要坐牢?”當黑龍江的張某被抓獲時,他可能還沒完全意識到,他的行為已經不僅僅是欠錢不還那么簡單,而是觸犯了刑法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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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多久會被認定為刑事案件,這個問題其實有一個明確的答案。然而,簡單的時間數字背后,是一套完整的法律判斷體系。
1、時間門檻,法律如何界定
信用卡逾期多久會構成刑事犯罪,答案是超過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這是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核心時間要件。
但這里的關鍵不只是時間,更在于“惡意”的認定。法律規定的這三個月,給持卡人留出了應對突發財務困難的合理緩沖期。但如果在這期間持卡人采取逃避、失聯等手段,就可能構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惡意。
在2018年12月1日起修訂施行的司法解釋中,“兩高”明確將“兩次催收”修改為“兩次有效催收”。這意味著,銀行必須采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進行催收,如電話錄音、短信記錄等,并確保兩次催收間隔至少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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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額門檻,明確的分界線
除了時間因素,金額是另一個關鍵門檻。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惡意透支的入罪標準已從過去的1萬元提升至5萬元
具體來說,惡意透支信用卡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屬于“數額較大”;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屬于“數額巨大”;500萬元以上則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些數額僅指實際透支的本金,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銀行收取的費用。這是法律為持卡人提供的一定保護,避免了“利滾利”導致刑事門檻被輕易跨越的情況。
3、何為“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中的“惡意”不是泛泛的主觀評價,而是有明確法律界定的概念。司法解釋中明確列舉了六種應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情形。
這些情形包括: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后透支、透支后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使用透支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等。
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法院會綜合考量持卡人的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多種情節,不會僅憑未還款這一事實就認定“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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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寬容,補救的窗口期
值得關注的是,法律并非一味嚴懲,也為真誠悔過的持卡人留出了補救空間。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有其他輕微情節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有其他輕微情節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這一規定體現了刑法“寬嚴相濟”的原則,鼓勵持卡人積極補救,避免因一時財務困境而背負刑事記錄。當然,這一寬容條款不適用于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人。
在蘭州七里河區的一個案件中,劉某某于2013年底辦理了一張額度為5.5萬元的信用卡,用于日常消費。自2020年2月起,他開始逾期不還,累計欠下本金54982.38元。
盡管銀行工作人員多次進行有效催收,劉某某仍未能歸還欠款。直到公安機關立案后,其家屬才向銀行歸還了本金。檢察官認定,劉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實踐中,檢察機關和法院會綜合考慮行為人的退賠情況、認罪態度等情節。在劉某某的案件中,因其家屬在立案后歸還了本金,檢察院最終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5、刑事與民事,清晰的邊界
需要明確區分的是,絕大多數信用卡逾期屬于民事糾紛,不會觸及刑事紅線。銀行通常會先通過民事途徑追索欠款,如發送催收通知、提起民事訴訟等。
只有當持卡人的行為符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期限透支”、“經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且“數額在五萬元以上”這四大要件時,才可能進入刑事程序。
這種區分有助于形成層次分明的法律責任體系,避免刑事責任的不當擴張。對于持卡人而言,了解這一邊界尤為重要——不是所有逾期都會導致坐牢,但符合特定條件的惡意透支確實會面臨刑事風險。
三個月的時間窗口和五萬元的金額門檻,像是法律劃下的一條安全線。這條線警示著每個持卡人:信用卡不只是便利消費的工具,它的另一端,連著不容挑戰的金融秩序和法律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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