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與“介定”
山東/孫延宜專輯/2025年/257(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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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通過的《條例》對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商業經營以及社會生活產生的噪聲污染的監管、防治和違規行為的處罰作出了明確規定,對環境保護、公安、交通、城鄉建設、城市規劃、工商管理、文化管理等相關部門對噪聲污染防治的職責和權限進行了明確介定。
這是網文《在 <光明日報> 發表的第二篇文章,瞄準噪聲污染立法治理》中的一段話,其末尾的“介定”錯了,應為“界定”。
界,指界限或一定的范圍。界定為動詞,一是劃定界限或確定所屬范圍,比如分工要有明確的界定,是優是劣自有客觀標準來界定;二是下定義,比如這一新的術語還沒有界定。引文中所說的是有關部門防治噪聲污染的職責和權限問題,屬于劃定界限或確定所屬范圍,所以應該使用“界定”。介,義項較多,但沒有“界限”或“一定的范圍”之義,因此,也沒有“介定”這個詞。
但據網上介紹,在某些非正規場合或特定領域(如某些學術文獻或專業術語中),“介定”可能被用作描述兩個或多個事物之間的中間狀態或過渡階段,但這種用法并不普遍;在一些特殊語境下,“介定”可能試圖表達一種介于兩種極端之間的中間狀態或模糊區域的劃定,但這并非其主流或標準用法。
這也就是說,眼下“界定”為規范用詞,“介定”尚在朦朧狀態,不能隨便使用。
作者簡介:孫
延宜,山東省滕州市人。1980年于滕州一中高中畢業后考入空軍一機校,1982年秋軍校畢業后,分配至蘭空航空兵部隊工作,歷任師直修理廠軍械師,
航空兵團
定檢中隊軍械分隊長、政治指導員,飛行大隊政治教導員等職,空軍中校軍銜,2001年選擇自主擇業的安置方式轉業。喜歡文字,堅持讀寫,在軍內外刊物上發表文章數百篇。《鄉村精短文學》專欄作者。《大眾日報》特約評報員。
《咬文嚼字》雜志榮譽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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