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海關總署原黨委委員、副署長孫玉寧受賄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這一判決為這起備受關注的反腐案件畫上階段性句號,也再次釋放出黨中央“零容忍”懲治腐敗、堅決清除“害群之馬”的強烈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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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4年近二十年間,孫玉寧利用其在海關系統(tǒng)的多個關鍵職務便利——從長春海關副關長、滿洲里海關關長,到鄭州、大連海關“一把手”,直至升任海關總署黨委委員、副署長,逐步構建起以權謀私的“權力網(wǎng)絡”。他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yè)經(jīng)營、項目承攬、職務晉升、轉(zhuǎn)業(yè)安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072萬余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嚴重破壞了公平公正的行政秩序和營商環(huán)境。
值得注意的是,孫玉寧不僅利用現(xiàn)職權力“明碼標價”,更擅于通過“影響力變現(xiàn)”——利用其長期在系統(tǒng)內(nèi)形成的職務影響力,為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形成隱蔽而持久的腐敗鏈條。這種“靠關吃關”的行為模式,與此前落馬的“靠鐵路吃鐵路”“靠海關吃海關”等典型腐敗案例如出一轍,暴露出權力監(jiān)督機制在特定領域仍存漏洞。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詳實證據(jù),孫玉寧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zhì)證,控辯雙方充分發(fā)表意見。孫玉寧在最后陳述中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院認定,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和自首情節(jié);同時,其積極退贓,大部分受賄所得及孳息已被追繳,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此外,部分受賄行為屬未遂,亦依法可從寬處理。綜合考量,法庭依法作出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的判決。
2025年9月19日,該案公開開庭審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及社會各界群眾30余人旁聽,彰顯司法公開與透明。此次判決不僅是對孫玉寧個人違法行為的法律清算,更是對全體公職人員的一次深刻警示:權力來自人民,必須依法用權、廉潔用權,任何將公權異化為“私器”的行為,終將付出沉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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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玉寧案的查處,是近年來紀檢監(jiān)察機關深化金融、海關、國企等重點領域反腐工作的又一重要成果。其于2024年9月被查,2025年3月被“雙開”,從立案到審判節(jié)奏高效,體現(xiàn)了反腐敗“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體推進的制度效能日益增強。
公開資料顯示,孫玉寧長期在海關系統(tǒng)工作,2020年10月起擔任海關總署副署長,本應是守護國門、服務開放的“把關人”,卻在權力與利益的交織中迷失方向,最終淪為反面典型。他的落馬,既是個體的悲劇,也折射出對“關鍵少數(shù)”監(jiān)督制約的緊迫性。
當前,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推進,反腐敗斗爭已進入常態(tài)化、制度化階段。孫玉寧案的宣判,再次警示所有領導干部:無論職位多高、資歷多深,只要觸碰黨紀國法紅線,必將受到嚴懲。唯有常懷敬畏之心,恪守廉潔底線,方能不負組織信任、不負人民重托。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孫玉寧的結局,是又一記響亮的警鐘。在建設法治中國、清廉政治的道路上,沒有“保險箱”,也沒有“退休即安全”的僥幸。唯有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讓監(jiān)督無死角、執(zhí)紀無例外,才能真正實現(xiàn)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干部清正。這場判決,既是對過去的清算,更是對未來的宣示——反腐沒有完成時,只有進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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