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8月24日,馬某某與信某某經媒人介紹相識,同年9月11日,二人確定戀愛關系,同年11月,二人共同生活在安丘市某小區。2023年1月1日,馬某某與信某某訂婚,現場的彩禮盒中裝載現金10.18萬元。二人于2023年1月14日拍攝婚紗照。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馬某某與信某某在安丘市某小區共同居住。在此期間,二人購買生活日用品,共同進行家務活動,以家庭為共同體處理社會事務,共同生活。
2023年8月起,兩人因結婚財物、房屋問題發生矛盾,馬某某于2023年9月26日要求解除婚約。雙方既未辦理結婚登記,也未舉行結婚儀式。同年10月12日起,馬某某多次電話聯系信某某及其母親李某某,索要彩禮未果。2024年1月12日,馬某某將信某某及其父母信某戰、李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返還10.18萬元彩禮。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信某某及其父母是否應返還馬某某彩禮及具體金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結合本案情況,馬某某以與信某某締結婚姻關系并維持長久穩定的共同生活為目的,向信某某給付彩禮。雙方共同生活并按照當地風俗舉行訂婚儀式后,因矛盾而無法繼續共同生活,馬某某給付彩禮的目的落空,其要求信某某返還彩禮,應予支持。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及陳述,馬某某與信某某曾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以家庭為共同體處理社會事務。在案證據亦能證實信某某為共同生活有所付出,信某某對解除婚約不存在明顯過錯。若全額返還彩禮,顯然與雙方共同生活事實及實際付出不符,既不利于維護男女雙方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平等地位,也不利于婦女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信某某、李某某、信某戰返還原告馬某某彩禮6萬元。
法官說法
彩禮返還糾紛的處理,既要維護男女雙方在婚姻自由原則下的合法權益,防止一方惡意索取彩禮,也要兼顧雙方家庭在經濟、情感層面的實際付出與遭受的損失。在司法實踐當中,隨著社會生活成本不斷攀升以及青年婚戀觀念日益多元化,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或者未共同生活而引發的彩禮返還糾紛時有發生。這類案件處理的核心問題在于:如何合理確定彩禮返還的數額,如此才能既防止有人借婚姻之名謀取不當得利,又兼顧當事人之間的公平。判斷彩禮是否應當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數額,可以從以下三個維度進行綜合考量:
一、婚姻關系是否實際成立
《民法典》明確規定,婚姻關系以結婚登記為成立要件。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形式上并未建立合法婚姻關系。在此種情形下,男方支付的彩禮失去了與婚姻締結相對應的法律基礎,一般應當予以返還。但若雙方已舉行婚禮或者長期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然而事實上已形成了一定的婚姻生活狀態,則應當綜合考量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感情基礎以及實際支出情況,合理確定返還比例。在本案中,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存在一定時間的共同生活,應當在認定返還彩禮的基礎上,合理扣減部分彩禮金額。 二、彩禮支出的實際用途
在司法實踐當中,彩禮往往并非單純的金錢支付行為,還可能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房屋裝修、購置生活必需品等方面的支出。若彩禮已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女方在共同生活期間作出了一定程度的付出,那么全額返還彩禮不符合公平原則。在本案中,10.18萬元彩禮中的部分款項已實際用于雙方共同生活支出,而且女方家庭在生活照料等方面也有相應的付出,因此不宜機械地適用“全額返還”規則,而應當結合彩禮的具體用途進行合理分配。
現實中,不少彩禮已被用于生活消費、節日走親訪友、車房裝修預付款等項目,這類支出并非女方單方受益,因此返還時應該依照實際“消化掉”的金額進行扣除。此外,隨著年輕人對婚戀自主性的提升,男女雙方在戀愛、訂婚階段都有較多共同投入,比如旅游消費、節慶禮品、家庭活動安排等,這類投入雖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彩禮,但往往構成共同生活事實的一部分,也會在案件中被一并考量。 三、個案分析與責任平衡
在具體審理案件時,應當充分考量女方在共同生活期間為家庭生活、照料、支持等方面所做出的實際貢獻,這些貢獻包括但不限于辭職、搬遷、撫育子女、照料長輩等實際付出。若對彩禮返還不加甄別地全額退還,可能會造成女方因投入感情與經濟而陷入“雙重受損”的不公平境地,這既不利于婚戀關系誠信基礎的構建,也不符合《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在本案中,女方在與男方共同生活期間,辭去了原有工作,長期承擔家務勞動,并且對男方的事業發展給予了支持,雙方已形成了較為穩定的事實婚姻生活基礎,理應在彩禮返還數額上予以合理權衡。
此外,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也會重點審查雙方在解除婚約過程中的行為是否存在明顯過錯,例如故意隱瞞重大疾病、賭博酗酒等惡習、惡意拖延婚禮等。如果存在一方具有重大過錯的情形,法院往往會適當調整返還比例,以體現責任承擔與道德評價。此外,部分案件涉及父母一方主導給付或收受彩禮的情況,法院也會結合“誰實際受益、誰實際參與”原則,確定返還責任主體,確保裁判更具可執行性和現實操作性。
綜上,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而言,若一方依據當地婚嫁習俗支付彩禮后婚約解除,且雙方已形成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較長時間共同生活關系,同時對方不存在明顯過錯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彩禮的具體數額、當事人的實際付出情況以及當地的風俗習慣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彩禮返還的數額,而非機械地適用全額返還規則。同時,鼓勵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彩禮糾紛,促使雙方在情感破裂后仍能以理性方式處理相關問題,從而減少額外的對立情緒與家庭沖突。如此,方能實現案結事了、情理法相融合的家事審判目標,弘揚家庭美德,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和諧與文明。
來源:法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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