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鎮雄警方
關于送達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人因交通違法行為,逾期未到鎮雄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接受處理,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五條等相關規定,現將已裁決案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如下,公告期限為六十天。
公告之日起15日內,交通違法行為人被給予罰款處罰的,可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繳納罰款,或到農業銀行、工商銀行等營業網點或者手機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規定罰款額的3%加處滯納金,加處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金。
如不服處罰決定,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鎮雄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鎮雄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請知悉。
特此公告
鎮雄縣公安局
2025年12月12日
附:送達處罰決定書告知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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