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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臺作為建筑之鄉(xiāng),建筑業(yè)是縣域經濟發(fā)展的核心引擎與民生保障的重要支撐。針對當前建筑領域糾紛多發(fā)態(tài)勢,桓臺縣法院立足審判職能、剖析行業(yè)痛點,總結匯編了一批建筑業(yè)涉訴糾紛典型案例,為桓臺建筑業(yè)高質量發(fā)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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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形下實際施工人工程款支付主體的認定
——藍某訴趙某、甲公司、乙公司、孫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
乙公司將案涉工程發(fā)包給甲公司后,甲公司又將工程整體轉包給案外人李某,李某將該工程中水電、內外墻、地面磚、門窗等工程分包給孫某,孫某又將其中的大部分工程分包給趙某,趙某又將該工程中除防水、拆除之外的其他部分分包給藍某。趙某自認案涉工程系其從吳某處接手,并代替吳某繼續(xù)履行與藍某的合同。2020年期間,藍某就其承包的上述改造工程與趙某簽訂《協(xié)議書》1份、《工程承攬合同》4份,約定按照上報工程量結算。2021年2月,經雙方對賬,趙某給藍某出具證明一份,確認工程款總額200余萬元及合同押金數額。后,趙某共向藍某支付150余萬元。同年3月,孫某及案外人錢某向藍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藍某現金5萬元整。藍某稱該款項系孫某及錢某因工程需要向藍某借的款,其與趙某、孫某約定該借款計入工程總價款。涉案工程經驗收后已交付并投入使用,但趙某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為此,藍某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趙某支付藍某工程款、押金及相應利息損失,甲公司、乙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孫某對上述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本案中甲公司將案涉工程轉包給案外人李某、李某分包給孫某、孫某分包給趙某、趙某分包給藍某,上述個人均不具備相應建設工程資質,上述轉包、分包行為均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無效。關于藍某主張的工程款及押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庭審中,案涉工程發(fā)包人乙公司稱其不拖欠甲公司工程款,甲公司對此予以認可,并自認案涉工程款已結清。乙公司向甲公司的付款行為,應當認定為案涉工程已經驗收合格。本案中,藍某對其承包的案涉工程進行了實際施工,其主張工程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趙某作為與藍某簽訂案涉工程合同的付款義務人,其應當履行剩余未付款項的付款義務。經查,藍某訴求的工程款中包含了借條中的5萬元,其對該款項的性質亦認為系工程款,但該款項系由孫某與案外人錢某確認,并未經案涉合同的相對方趙某確認,趙某亦認為與其無關。故,藍某主張的該部分工程款法院不予確認。而關于雙方爭議的押金,趙某自認案涉工程系其從吳某處接手后代替吳某繼續(xù)履行與藍某的合同,該押金應當由趙某履行退還義務。故,藍某主張趙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及押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乙公司、甲公司、孫某責任的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fā)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fā)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本條解釋,只規(guī)范轉包和違法分包兩種關系,未規(guī)定多層轉包和違法分包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有權請求發(fā)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本案中,藍某系多層轉包和違法分包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并不適用該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藍某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發(fā)包人乙公司主張權利。故,藍某主張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亦未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向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本案中,甲公司、孫某系轉包人和違法分包人,與藍某并無合同關系,因此,藍某主張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孫某承擔補充責任無合同約定,亦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中,常常存在多層轉包及違法分包給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的情況,此種情形下,前述轉包、分包行為依法無效。在合同無效情形下,實際施工人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轉包人和違法分包人主張工程款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據,但實際施工人在涉案工程中投入了大量時間和金錢成本,在確認其實際完成施工且經驗收合格后,應當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維護其合法權益。
(本文均采用化名)
承辦法官:高崧
供稿:杜勝男
編輯:張 瑤
審核:胡正強
弘揚憲法精神
構建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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