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齊超
近些年來中國經濟進入新常態之后,企業粗放式狂飆突進的發展已成為過去式,提高管理質量、提升管理效能、防范經營風險成為越來越受到關注的新課題。國際形勢的變化,也使得底線思維開始受到高度重視。在這一背景下,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重視并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并對企業經營產生了積極影響。風險管理作為同時吸收了經濟學、管理學、法學精髓的實踐型學科,其在實踐中的發展也必將給法律服務市場帶來新的視角和機會。
一、全面風險管理的實踐
2006年,國資委印發了《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標志著風險管理在中央企業層面開始得到應用。2015年國資委印發的《關于全面推進法治央企建設的意見》,提出了“探索建立法律、合規、風險、內控一體化管理平臺”的意見,2021年《關于進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設的意見》,進一步提出“探索構建法律、合規、內控、風險管理協同運作機制”,意味著四位一體,覆蓋“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補救”的全流程大風控概念開始全面取代傳統風控觀念。目前,央企內部基本完成了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與運行,運行情況良好。
2024年,河南省國資委印發了《省管企業全面風險管理工作指引(試行)》,反映了地方國企風險管理的新要求。而在此之前,深圳作為創新的先行者,早在2008年就印發了《深圳市屬國有企業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設指導意見》。
除此之外,還有多省市國有企業已開展了全面風險管理的探索與實踐。同時,近年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也開始在上市公司、大型民企得到實踐,潛在法律服務市場非常龐大。
二、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在企業中的定位
法律、合規、風險、內控四項職責在企業內定位、職責間存在差異,其中:
1. 風險管理是核心。風險管理以實現企業戰略為目標,其關注點不僅限于預防損失,還關注創造利潤,其作用在于校正企業的賽道,促使企業按照正確的方向做正確的事情。
2.合規是底線。合規管理更多關注符合外部規則,避免因企業對外部規則的不熟悉或因人員的規則意識淡薄而做出錯誤行為,導致企業和人員面臨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發生聲譽損失與財產損失。
3.內控是載體。內部控制更多關注符合企業內部規則,通過設計、運行相互制衡的流程,確保各部門、人員嚴格圍繞企業戰略和全面風險管理目標有序履行職責,避免各行其是,降低內部管理成本,保障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可靠,提高運行效率。
4.法律是補充。企業法律工作以外部規則,尤其以法律法規作為實現各項定位與職責的保障工具,起到捍衛權利與秩序的作用。
在全面風險管理的視角下,法律工作(包含企業內部的法務工作和外聘律師服務)在企業內的地位相較傳統視角明顯降低,從防范風險、應對風險的主責部門,調整成為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中的補充部門。
三、全面風險管理視角的法律服務定位
在全面風險管理視角下,外部律師如僅能提供“審合同”、“打官司”的傳統服務,其服務標的局限于法務部門歸口管理范圍,對企業的了解局限于一隅,對企業的作用也僅是為補充職責提供支持,這就注定了律師在企業中的作用定位較低,很容易觸及天花板。
而在全面風險管理視角下提供法律服務時,律師應更重視在綜合風險管理的角度出發提供服務,需要以深刻的業務認知為前提,不僅為企業防范風險,更是價值的創造者。這就意味著律師面臨著從傳統的“救火隊員”轉變為參與企業治理的“防火建筑師”的系統性機遇,為此律師的服務因此必須實現三大跨越:
目標跨越:
從“規避損失”到“保障與創造價值”。
方法跨越:
從“個案處理”到“體系化、流程化、信息化”的嵌入式管理。
角色跨越:
從“外部顧問”到深度理解業務、參與治理的“內部伙伴”。
四、核心產品設計
面臨體系化的法律服務計劃,律師可以圍繞以下模塊,將服務產品體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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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務模式
在全面風險管理視角下的律師服務模式,一般不以傳統的訴訟、非訴作為劃分業務模式的標準,而是構建“體系建設、專項嵌入式服務、日常伴隨式服務”結合的服務模式。在此目標下,律師團隊可通過審視現有服務清單,升級解決方案,構建跨領域的團隊交付能力,提升律師團隊與客戶企業的合作深度,推動雙方共同獲得價值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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