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京坤律師要和大家分享一下五種會導致宅基地買賣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常見情形,大家一定要了解清楚,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第一種,購買方不是本村村民。宅基地的使用權流轉有嚴格限制,它只能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之間進行。要是外村的人,或者是已經轉為城鎮戶口的居民來購買宅基地,那這種買賣合同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因為宅基地是農村集體給本村村民用于居住等基本生活需求的福利性土地,外村人和城鎮居民沒有資格享有這份福利。
第二種,違反“一戶一宅”政策規定。國家明確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如果購買宅基地的人在本村或者城鎮已經有一處宅基地了,再想去購買新的宅基地,這就明顯違反了“一戶一宅”的政策。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的宅基地買賣合同,也是無效的,法律不會認可這種超出政策規定的交易行為。
第三種,沒有得到村集體的批準同意。宅基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村民只是擁有使用權。當村民想要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時候,必須要經過村集體的同意。要是沒有經過村集體這個關鍵環節,私自簽訂宅基地買賣合同,那么這份合同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畢竟村集體作為宅基地的所有者,有權利對宅基地的流轉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種,交易的房屋屬于違法建設。有些房屋是建在不允許建設的地方,比如占用了基本農田。基本農田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基礎,是受到嚴格保護的,不能隨意改變用途用于建設房屋。如果在這樣的違法建設房屋上進行宅基地買賣交易,這種交易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所簽訂的合同自然也是無效的。
第五種,以買賣宅基地的形式來轉移財產。有的人為了逃避自己應該承擔的債務,或者其他不正當的目的,通過簽訂宅基地買賣合同的方式,把自己的財產轉移出去。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也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秩序。所以,以這種不正當目的簽訂的宅基地買賣合同,同樣會被認定為無效。
京坤律師最后提醒:宅基地是農民集體所擁有的重要財產,在進行宅基地交易的時候,一定要確保整個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如果不注意這些情況,盲目進行交易,很可能最后會面臨“錢花了,宅基地也沒得到”的“錢房兩空”的糟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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