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李某通過小程序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自身未留存合同原件;王某簽訂金融貸款電子合同,也未拿到相應合同原件。若雙方因合同發生糾紛,電子數據的舉證責任該由誰承擔?員工和普通當事人拿不到電子合同原件時,簽訂合同的另一方是否需舉證?
也迪律師解答
電子數據舉證雖遵循 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李某主張勞動關系成立、王某主張貸款債權相關權利,需先提交小程序簽約記錄、貸款業務溝通憑證等初步證據證明電子合同關系存在的基本事實,但因電子合同的存儲、管理權限實際掌握在公司和金融機構手中,李某、王某客觀上無法獲取電子合同原件,法院會依據公平原則和舉證能力,要求合同相對方(公司、金融機構)提交電子合同原始數據。司法實踐中,金融機構也不會將紙質合同作為電子合同的舉證形式,而是直接以電子合同本身結合存證技術提交法院審查。法院審查電子數據的核心是判斷其能否作為證據原件,若對電子數據真實性存在爭議,還會對電子合同形成時的技術要件進行審查,包括存儲、傳輸、提取過程是否安全完整,生成電子數據的硬件、軟件是否正常運行,同時會核查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等技術的有效性 —— 這類技術因具有可追溯、難以篡改的特性,是證明電子數據真實性的關鍵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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