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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因“純真” 二字引發的商標侵權糾紛案件塵埃落定。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香油產品上使用 “純真”字樣系對商品品質的描述性使用,未構成商標侵權,最終依法駁回了原告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該案的裁判不僅明確了商標“正當使用”的認定標準,更為市場主體厘清了商標權行使的邊界,對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具有典型指導意義。
案情回顧
原公司系“純真加字母”注冊商標的權利人,上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9類食用油脂,且該商標已被評為當地著名商標,原告企業亦為當地優秀龍頭企業,在相關市場具有一定知名度。
原告發現被告生產銷售的香油產品包裝上標注有“純真”標識,認為被告的行為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已構成商標侵權。據此,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8萬元。
被告辯稱,其在產品包裝上清晰標注了自有公司名稱及注冊商標,涉案“純真”二字僅用于描述香油產品的濃度與品質,意為“純正、無添加”,屬于對商品特性的客觀說明,并非作為商標使用。同時,被告主張其事前并不知曉原告公司及相關注冊商標的存在,主觀上無侵權故意,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判決
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對商標中特定文字的使用性質,是“識別來源”還是“描述特性”?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判斷是否構成侵權,關鍵在于被訴行為是否超越了“正當使用”的范疇,而非簡單地看是否使用了商標中包含的文字。“純真”一詞本身是對商品質量、品質特點(如純粹、真實)的常見描述,屬于公共領域的通用詞匯。商標權人雖就“純真”與字母的組合獲得了注冊商標專用權,但該專用權的保護范圍應限于特定組合標識的識別功能,不能延伸至 “純真”詞匯本身,更無權壟斷該詞匯在日常語言中的描述性使用——這既是對公共語言資源的保護,也是商標權行使的應有邊界。
被告在產品包裝上使用“純真”字樣,是為了客觀描述其香油產品“純正、真實”的品質特性,應認定為“描述性使用”。同時,被告已在包裝顯著位置清晰標注了自有公司名稱及注冊商標,足以使相關公眾區分商品來源,其使用行為不具有商標法意義上的“識別功能”,不屬于“商標性使用”。故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不能延伸至公共領域的通用詞匯本身。商標權利人,應理性看待自身權利范圍,需審慎評估他人使用行為的性質,區分是“搭便車”的侵權行為,還是合法的“描述性正當使用”,不得利用注冊商標壟斷通用描述性詞匯,妨礙其他經營者對商品特性的正當說明權。對于企業經營者,在描述自身產品時,如確需使用通用詞匯說明產品特點,應確保使用方式的合理、善意,并突出使用自有商標,避免任何可能引起來源混淆的表述,做到既充分說明產品,又尊重他人知識產權。
該案的審理平衡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既防止了商標權的過度擴張,又保障了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權,有利于維護公共語言資源的合理利用,促進市場主體在誠信經營、規范競爭的基礎上實現良性發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 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來源 |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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