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建設的權威統一類案檢索平臺“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面向社會開放。現開設專欄對河南法院被收錄案件予以推介,以期更好推動法律正確統一適用,促進矛盾糾紛訴前化解,助力定分止爭,促推完善社會治理。
楊某某訴李某某、某公司等健康權糾紛案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誤工費的認定
基本案情
原告楊某某訴稱:2020年9月7日,被告李某某駕駛三輪電動車送快遞過程中與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住院。被告李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被告李某某是受某公司雇傭的快遞員,其駕駛的三輪電動車在某財險深圳公司投保了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本案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事故發生后,原告入院治療,被告李某某、某公司 、某財險深圳公司應當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144763.58元。
被告李某某辯稱:對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及責任劃分無異議,對原告的合理訴求予以認可。
被告某公司辯稱:1.我公司在某財險深圳公司投保了非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應由保險公司在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2.原告部分費用不合理,責任劃分承擔標準過高,應對其所提供證據的真實性及適用的標準進行審核,駁回其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財險深圳公司辯稱:原告現年65周歲,已經超出法定退休年齡,不應當支持其誤工費用,原告訴求的護理費過高,住院期間應當按一人計算,原告部分訴求過高,與事實不符,應當駁回其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9月7日18時32分許, 被告李某某在受被告某公司雇傭從事快遞投遞工作中,駕駛三輪電動車與原告楊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楊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被告李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被告李某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在被告某財險深圳公司投保有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每車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責任限額1000000元,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楊某某受傷后,被送至淇縣人民醫院進行治療。因楊某某與各被告就誤工費等賠償問題未能協商一致,故訴至法院。
河南省浚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1)豫0622民初1666號民事判決:一、被告某財險深圳公司賠付原告楊某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140308.55元 ;二、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某財險深圳公司不服提出上訴。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2022)豫06民終27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法律規定六十周歲退休年齡,是賦予勞動者的休息權。而勞動者因個人和家庭生活需要,在身體允許的條件下從事勞動生產,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況且,隨著人民生活水平和醫療保健條件的提高,勞動者延遲退休年齡已是大勢所趨。因此,某財險深圳公司僅以楊某某已年滿六十周歲即否定其有權取得誤工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楊某某作為淇縣黃洞鄉某村的村民,村委會的證明對其村民的情況如是否有勞動能力及從事什么勞動等,并非絕對沒有證據效力。結合楊某某在事故發生時行進路線、二審到庭后本人陳述工作地點及本院對其觀察情況來看,楊某某的體貌特征,符合體力勞動者的生理狀態,本院確信其具備實際勞動能力且存在誤工情況。因此,一審法院根據本案事實參照相關行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誤工費,并無不當。
?裁判要旨
1.法定退休年齡的劃定不是禁止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繼續勞動,而是出于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目的,使其慎重繼續從事工作。我國法律法規未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進行限制,只要公民年滿十六周歲直至死亡 ,都具有行使勞動和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的勞動和勞動所得受法律保護。
2.“誤工費”是受害人因受到人身損害到痊愈這段時間內因勞動能力的暫時喪失或減少導致無法從事正常工作的實際收入損失。該項費用的請求權基礎在于,受害人因遭受損害而無法從事工作,導致無法得到預期工作收益,這種財產增益損失均是基于受害者受傷影響從事勞動而客觀存在的,與受害者年齡無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受害的,其誤工費賠償請求是否應予支持與其年齡無關,只要具備人身損害賠償要件 、具有誤工的事實和收入減少的事實就應予以支持。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
一審:河南省淇縣人民法院(2021)豫0622民初1666號民事判決(2022年1月11日)
二審: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豫06民終276號民事判決(2022年3月24日)
來 源: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編號:2023-07-2-0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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