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8月,江蘇泰州泰興市的王女士因肺炎入住泰興市中醫院,輸液治療期間竟發現所用藥品已過期近一個半月。更讓她氣憤的是,醫院不僅輕描淡寫稱“過期藥不影響身體”,后續她出現不適癥狀后,院方還拒絕承擔責任,相關部門的處理也未及時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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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外包裝顯示藥品已經過期。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據王女士回憶,8月26日她入院后,醫生開具了鹽酸莫西沙星氯化鈉注射液等藥物進行輸液治療。次日輸液時,她偶然留意到藥袋信息:藥品生產于2023年7月14日,有效期至2025年7月13日,此時已過期整整45天。她當即叫停護士,對方迅速取走過期藥品,待家人趕到時,輸液袋已被悄悄處理。后續與醫院溝通時,工作人員多次強調“輸過期藥對身體無影響”,始終未正視問題。
從8月28日起,王女士陸續出現發熱、胸悶、心悸等不適癥狀,但醫院堅稱這些反應是“心理壓力大、飲食不當”導致,與過期藥品無關。不滿院方態度的王女士向當地衛健委投訴,然而投訴后一直未收到任何反饋,直至12月8日,她才通過朋友發來的截圖得知處理結果——泰興市衛健委已于12月3日確認醫院使用過期藥品的違法事實,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對泰興市中醫院作出罰款2萬元、警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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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健委對醫院作出罰款2萬元及警告的處罰。圖片來源/信用泰州
面對質疑,泰興市中醫院醫患溝通辦工作人員回應稱,相關科室已報備此事,但因王女士直接向衛健委投訴,醫院“不知如何處理”,至今未向王女士作出正式道歉或合理說明。
法律層面,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明確指出,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應按劣藥論處。對于使用劣藥的行為,除沒收違法藥品及所得外,還應處貨值金額十倍至二十倍罰款,貨值不足1萬元按1萬元計算;受害人不僅可要求賠償損失,還能主張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算,這意味著王女士依法享有索賠權利。若情節嚴重,涉事醫院相關責任人員若持有醫療衛生人員執業證書,還可能被吊銷執照。
值得注意的是,鹽酸莫西沙星氯化鈉注射液作為處方藥,本身存在肌腱損傷、神經病變等潛在不良反應風險,過期后有效成分可能分解,還可能產生有害物質,引發過敏、肝腎功能損傷等問題,絕非醫院所稱“無影響”。
此次事件中,醫院藥品管理的疏漏、事后的敷衍態度,以及相關部門處理結果反饋不及時的問題,均引發公眾對醫療安全的關注,也為醫療機構的藥品管理敲響了警鐘。目前,王女士仍在為自身合法權益維權,期待得到公正合理的解決方案。
圖文來源:上游新聞
綜合編輯:泰州百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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