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魯網報道,12月2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千萬粉絲大V劉雪松對網紅“反詐老陳”(陳國平)構成肖像權侵權。12月5日,陳國平確認已收到對方代理律師寄來的書面道歉信。但真正引爆傳媒圈的,并不是道歉本身,而是這一判決背后的邏輯: 未經同意使用公開肖像,是否算侵權?
這起案件的起點并不復雜。2024年,“反詐老陳”公開喊話求職,引發熱議后,評論類網紅劉雪松連續發布兩條視頻,圍繞“反詐老陳為什么哭”進行點評。視頻中不僅引用了“反詐老陳”的原視頻片段,更表示“脫下制服,是奔著錢去的”“現在想浪子回頭,拿什么金子來換”。
“反詐老陳”認為,對方未經允許使用視頻素材,且言辭帶有侮辱、誹謗意味,于是將其告上法庭,并提出刪除視頻與賠禮道歉等訴求。
“反詐老陳”代理律師認為,此案具有示范意義,法院對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明確了幾個原則。第一、公開渠道來源的肖像,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可隨意使用;第二、公眾人物有容忍義務,但容忍亦應有合理限度;第三,帶有個人主觀色彩的公開批評,不構成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范疇。
也就是這三條,立刻在傳播行業引發巨大爭議。多位媒體從業者表示,如果真是這樣,那“整個媒體傳播行業以后可能什么也不敢發了。”
原因很簡單:第一,現實中大量公眾人物無法提前“征求同意”,媒體從業者不可能逐一向當事人打招呼;第二,即便能聯系上,又有誰會同意別人發布對自己的公開批評?
第三,如果“帶主觀色彩的公開批評不屬于合理使用”,那所有評論類節目、時評文章、媒體深度調查都面臨風險。這種邏輯無疑將媒體與內容創作者置于幾乎無法操作的境地。
更關鍵的是,《民法典》第999條明確規定“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也就是說,只要屬于新聞報道或輿論監督范圍,在公共利益前提下使用他人肖像,屬于法定的“合理使用”。
于是業內普遍出現一個根本疑問:法院真的這樣判了嗎?還是被曲解了?
微信公眾號“轉型Media人”提出三種可能,要么是法院瞎判,要么是律師瞎說,或者是記者寫錯。
不少資深從業者也注意到,對于該案的媒體報道,并沒有呈現判決書關鍵的“法院審理認為”部分,也未引用判決全文,只是基于“反詐老陳”和當事律師的轉述寫出了文章。換句話講,公眾目前看到的,可能只是一種“轉述版”的判決邏輯,而非法院的原貌。
為了驗證報道是否存在理解偏差,傳媒見聞查詢裁判文書網,但截至目前,并未發現該案的判決書公開。
對于此事,你怎么看?
*封面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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