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近日,本號會不定期的將剛剛出來一審判決結果的,自己代理的一起親戚家的樓上漏水糾紛,以紀實的文體寫出全過程,其中有被告的狡猾,有被告律師的抵抗,也有司法訴訟的不易。文章以第一人稱、個人視角的角度,講述糾紛發生到訴訟過程的主要過程,感興趣的可以圍觀。
三、第一次立案直接被駁回:需要提供被告的身份證信息
書接上文,樓上的被告拒絕了樓下只要求賠償5000元的調解意見,夜里搬家去了成都,給物業人員發來了最多“給”4000元,否則不怕樓下起訴、他們可以委托律師、沒有兩三年打不完官司、打官司樓下也不一定贏的留言。
起訴已經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起訴,需要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樓下的老人到物業查詢到了樓上男主人的姓名和電話號碼。
如今,訴訟立案,都需要網上提交材料,進行網上立案。可網上注冊了一個賬號之后,一登錄法院訴訟服務,就提示密碼錯誤。明明是剛剛自己注冊的,怎么就密碼錯誤了?使用手機更換了密碼,登錄又提示密碼錯誤。
于是,2024年5月的一天,我拿著寫好的起訴狀、證明原告主體資格的購買房產證明(村里開發的小產權房,沒有房產證,只有購房合同和收款憑證)、漏水現場照片及物業人員出具的調解無果的書面證明,到法院立案庭申請立案。
為了網上立案,本地法院的立案庭專門開辟了一塊場地,配備了電腦和掃描設備,有法院人員幫忙提供上傳服務。
一女性的法院立案人員接過我的起訴狀一看,立馬將材料退了回來:你這起訴狀格式不對,必須有被告的身份證號碼,且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證信息,屬于訴訟材料不齊,不能立案。
我說,不是最高法院有專門案例和司法規定,只要原告提供被告可以區分其他人的身份信息,法院就應該立案,而不能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體身份信息拒絕立案嗎?
立案人員答復,我們法院就是這么規定的,不提供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或是戶籍信息,網上提交了立案申請,也不能立案。你還是回去補充材料吧。
我又問,原告是個人,怎么可能查詢和提供被告的這些身份信息呢?能不能申請法院幫忙去調取,如果可以的話,我現在就寫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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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人員答復,提供不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是原告自己的事情,法院不管,也不提供調取被告身份信息的業務。為了證明自己說法的現實性和普遍性,立案人員還指著其他來的立案說,你看人家,都能提供出被告的身份信息,提供不出來,是你原告自己的原因,怎么能找法院呢?
我只得回答,法院不給查詢,只能原告去委托律師查詢了。可律師查詢需要花錢啊,而且還要求只能查詢自己的代理的案件。這不是逼著原告只為查詢被告的身份信息立案,就要花錢委托律師代理案件嗎?
立案人員拋出一句,你找誰查詢是你們自己的事兒,之后就去忙別的了。立案材料不齊,遭遇了立案“土政策”,看來只能找律師去查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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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鏈接
一、最高法院:只要原告提供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即使沒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證號碼,法院也應該依法登記立案
至今可以查詢到,2019年9月16日,最高法院網站的《關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證信息的答復》中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規定,原告起訴時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也作出了與前述內容一致的規定。
因此,只要原告提供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即使沒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證號碼,也應該依法登記立案。如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后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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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階段申請法院調取被告的身份信息
網上,不少的法院、律師針對立案時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而法院不見被告具體身份信息就不給立案而給出的辦法是:
一是,請求法院開協查函或調查令查詢。“立案后,法院以被告身份信息不足退回的,你就可以讓法院給你開一份協助調查函。立案后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協查函,自己去派出所查詢。”
二是,已知被告的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的,可攜帶起訴材料至法院立案登記窗口申請補充材料通知書,然后前往公安部門人口信息查詢窗口進行進一步查詢。此外,若知曉被告微信號、支付寶賬號等信息,可委托律師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憑令到有關部門調取被告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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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問題是,現實中的一些法院,是不給出具“協助調查函”、“補充材料通知書”的。真的是縣官不如現管,如何獲得被告身份信息是原告自己的事情,不能提供就不予立案。
最高法院的規定、網上其他法院的做法,都是別人的案件,僅僅是為了一個被告的身份信息就被將案件擋在法院之外?這還僅是司法訴訟的第一步!看來,只能找律師去調取了。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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