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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達摩財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依法懲治金融領域職務犯罪典型案例,溫州銀行原行長吳華的腐敗犯罪細節也隨之浮出水面。
據“兩高”案例披露,吳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2017年向某公司發放貸款5億元,年利率8%。除支付正常利息外,該公司額外給付吳華貸款年利率9.5%的固定回報,先后三次共計1.42億余元以咨詢服務費的名義轉入其賬戶。
此外,吳華還在授信審批、貸款發放、出具履約保函、企業融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1.32億余元。任職期間,吳華挪用單位資金5.08億余元歸個人使用,或出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并違規放貸5.01億元,違規出具3億元貸款保函,使溫州銀行淪為其個人的“提款機”。
吳華出生于1968年,是浙江云和人,加入溫州銀行前,其曾在央行系統和交通銀行系統積累了近20年的銀行相關工作經驗。
吳華2010年加入溫州銀行時,溫州銀行的第一大股東還是中國華融,彼時賴小民在中國華融擔任黨委副書記、總裁。2012年,中國華融從溫州銀行退出,吳華的行長職位卻未曾變動,直至2019年8月,溫州紀委監委對其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吳華在溫州銀行行長的位子上任職9年4個月。
在貪腐問題的陰影之下,溫州銀行在吳華接受調查前已經出現問題。2017年和2018年,溫州銀行營收分別下降13.59%、8.89%,凈利潤亦分別下降12.28%和43.46%。
2022年末,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一審宣判后,吳華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核準原審法院對吳華的判決,彰顯了嚴懲銀行領域腐敗犯罪、切實維護金融安全的堅定決心。
吳華落馬后,溫州銀行業績同遭重創,2020年凈利潤大幅下降77%,核心原因便是計提了高達24.09億元的資產減值損失,當年凈利潤僅1.59億元。
此后,溫州銀行啟動了一場涉及資本、股權、治理的全方位變革。2021年,溫州銀行引入浙江農信系統19家農商行戰略入股,兩輪增資擴股累計募集110億元,不僅化解了資本承壓的燃眉之急,更徹底重構了股權結構。
同年,來自浙江農信系統的陳宏強、邢島分別出任董事長與行長,將支農支小的普惠理念、縣域深耕的務實策略注入溫州銀行。自2020年末至今年6月末,溫州銀行的資產規模從2871.83億元增至5080億元,突破5000億大關。
今年上半年,溫州銀行實現營業收入46.64億元,同比增長14.23%,凈利潤為11.46億元,同比增長2.43%。
溫州銀行自2019年啟動上市輔導,目前仍處在輔導階段。11月3日,中金公司披露溫州銀行上市輔導工作進展情況報告(第二十七期)表示,溫州銀行仍有部分自有房產、土地及租賃房產存在權屬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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