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我觸犯了國家法律,應當承受相應的審判,我會積極改造,早日回歸社會,希望審判長給我一次機會,對我從輕處罰。”
這是在審判庭上被告人最后陳述中常聽見的話,但是,明知是犯罪卻依然鋌而走險,是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給社會和自己家庭帶來危險,那么......
案情概要
2025年4月初,陳某某、徐某某(另案處理)商議向余某某購買50克冰毒及一袋麻古,由余某某將冰毒及麻古運送到貴州省松桃縣并收取5000元的路費。
同年4月3日,陳某某、徐某某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向余某某指定的賬戶轉賬共計39890元,剩余資金雙方約定現場交付。
同日,余某某攜帶上述毒品駕駛租賃的車輛從重慶出發來到松桃縣一酒店房間與陳某某、徐某某進行交易。雙方完成毒品和現金交易后,被民警當場抓獲,并當場扣押冰毒可疑物50克和麻古可疑物19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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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余某某的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鑒于余某某有犯罪前科,根據余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綜合考慮其認罪認罰具體情況,以被告人余某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六萬元;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及麻古19克依法銷毀。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法官有話說
一次販毒,終身悔恨;一時貪念,身陷囹圄。販毒不僅會讓行為人付出沉重的法律代價,更會給家庭和社會帶來無法彌補的傷害。通過本案,我們再次提醒大家,毒品是人類的共同敵人,任何涉毒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讓我們攜手并肩,增強法治意識,筑牢思想防線,堅決向毒品說“不”,用法治力量守護我們的美好生活。
【來源:松桃法院】
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提醒您:
珍愛生命 遠離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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