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與租客互相推諉,物業費一拖再拖,物業公司該向誰追要?11月28日,昭蘇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因物業費引發的糾紛。
2016年3月,宋某將名下的一套房屋出租給多某。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為1年,物業費由租客承擔。但在租賃期間,該套房屋的750元物業費一直無人交納。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多次向業主宋某催交物業費,宋某以房屋出租為由拒絕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費。今年11月28日,該物業公司一紙訴狀將業主宋某告上法庭,請求昭蘇縣人民法院判令宋某支付拖欠的物業費及相應違約金。
物業公司訴稱房屋在宋某名下,《物業服務合同》是與宋某簽訂的,宋某具有交費義務;業主宋某辯稱,該套房屋已經出租,物業費自然應該由實際使用人承擔。
承辦法官認真分析案情后,認為案件事實清楚、爭議不大,關鍵在于厘清法律責任,遂組織雙方當天進行調解。“我的房子是出租給別人住的,誰住誰交錢!”宋某說。法官隨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向宋某釋法明理,明確指出:業主作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簽訂主體,是交納物業費的法定第一責任人。業主與租客之間關于物業費承擔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物業服務企業。無論房屋處于自住還是出租狀態,業主均應依法向物業公司履行交費義務。
最終,宋某認識到拒交物業費的行為于法無據,表示愿意承擔支付責任,當場向物業公司支付750元。物業公司也表示同意撤訴,這起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法官提醒
房屋可以出租,但法律責任不能“轉嫁”,合同主體應當承擔首要義務。房東和租客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應明晰權責,若租客負責支付物業費,房東應提醒租客按時交納。若房東負責支付物業費,租客應積極配合協助,確保物業費按時交納。
來源:新疆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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