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省市場監管系統深入開展“守護消費”鐵拳行動和檢驗檢測機構合規經營專項整治,嚴厲打擊檢驗檢測領域違法行為,規范檢驗檢測市場秩序,提升檢驗檢測行業公信力。為發揮典型案例以案釋法、警示教育的作用,引導檢驗檢測機構合法規范經營,省局選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大同市某建設工程監測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5年4月,大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大同市某建設工程監測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原始記錄中存在的樣品編號與檢驗檢測委托單上的編號不一致、樣品編號沒填寫、檢驗檢測委托單樣品唯一性編號與原始記錄中不一致、留樣室的瀝青防水卷材的樣品和水泥留樣桶內的水泥樣品無任何標識等問題,導致所檢樣品無法與出具的報告相對應;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的樣品制備不符合標準的規定且數據無法復核。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屬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情形。2025年7月,大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處30000元罰款。
2.永濟市某建筑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5年5月,運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永濟市某建筑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3份擠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檢驗報告,檢驗項目尺寸偏差沒有原始記錄。線索移交至永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屬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情形。2025年7月,永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處30000元罰款。
3.山西某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5年5月,運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山西某工程檢測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出具的建筑材料巖棉板《檢驗檢測報告》,未按照標準規定進行狀態調節。線索移交至河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屬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情形。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主觀過錯等方面,本案從輕行政處罰。2025年6月,河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沒收違法所得1000元,處9000元罰款。
4.山西某機車檢測有限公司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案。
2025年7月,太原市萬柏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山西某機車檢測有限公司環檢2號線(具備對輕型車進行檢測的能力),對重型車進行檢測,并出具排放檢驗報告。經立案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屬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情形。2025年10月,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30000元。
5.山西某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涉嫌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出具檢測報告案
2025年7月,晉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山西某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在其《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載明的檢驗檢測機構地址之外設有檢驗檢測場所,開展檢驗檢測活動,并對外出具檢驗報告。經立案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屬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情形。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情節和整改情況,本案減輕行政處罰。2025年10月,晉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12000元。
6.某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擅自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5年9月,太原市杏花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某工程有限公司將工作場所(包含實驗室)搬遷至新地址后,未按規定辦理完成地址變更手續,向社會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經立案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屬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情形。2025年11月,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30000元。
7.河南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測報告案
2025年1月,晉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晉城市生態環境局移送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環境檢測問題線索,對河南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對某油氣合建站監測密閉性前未能停止加油30分鐘,在檢測過程中有其他汽油加油槍加注汽油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屬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情形。2025年3月,晉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處30000元罰款。
8.山西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5年1月,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呂梁市生態環境局文水分局移送案件線索,對山西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經查,當事人在為某公司進行監測時存在下列行為:DA001排放口測試的樣品和DA002排放口測試的樣品時間沖突,并且使用的儀器為同一臺設備,現場監測人員也為同一人;現場采樣過程中,無組織監測的原始記錄監測信息不全,無法判斷無組織監測的開展時間;噪聲監測結果中leq測試值與se1測試值的相關關系不滿足實際監測一分鐘后的相關關系。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屬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情形。2025年6月,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處30000元罰款。
9.山西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5年4月27日,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晉中市生態環境局移交案件線索,對山西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出具的監測報告顯示,進行爐窯排放口煙塵監測時,原始單據流速為2.2-2.8米/秒,采樣時間為55分鐘。經核實,采樣的實際氣流速度約為5m/s,大于煙氣實際流速。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屬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情形。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主觀過錯等方面,本案從輕行政處罰。2025年9月,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罰款人民幣13000元。
來源:山西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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