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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財產糾紛(7個)
0 1
訂婚雙方當事人的母親代為簽訂返還彩禮協議且已履行完畢后當事人反悔的,不應支持
——陳某旺等訴林某杉等婚約財產糾紛案
【裁判要旨】按照我國傳統習俗,彩禮的給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約當事人。當事人在解除婚約、返還財產時,一方的父或母作為代表,就返還婚約財產達成協議,對婚約雙方當事人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在該協議真實有效且已履行完畢的情況下,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號】(2023)01民終9370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4-07-2-012-002
0 2
一方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涂某雄訴蔣某珍婚約財產糾紛案
【裁判要旨】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當事人自認識伊始為滿足自身物質需求不斷以結婚先決條件為由向對方索取財物,未用于共同生活,又以未達到彩禮標準為由拒絕結婚的行為,與戀愛中的一般贈與存在差別,應認定為借婚姻索取財物。對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應作否定性評價,索取的財物應當予以全部返還。
【案號】(2023)浙08民終445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4-07-2-012-001
0 3
關于彩禮與戀愛贈與的區分認定
——鄭某訴施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裁判要旨】判斷某筆款項是彩禮還是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主觀上要看雙方是否以結婚為目的,客觀上要考察支付款項類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習俗性、給付財物的數額、給付方經濟狀況等因素。
【案號】(2022)閩0128民初5080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3-07-2-012-005
04
孕育子女可作為彩禮返還比例的考量因素之一
——祝某某訴戴某1、白某某、戴某2婚約財產糾紛案
【裁判要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雖然本案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時間不長,但已生育一子。孕育子女對女性生理、心理均會產生較大影響,基于這一因素,應對彩禮返還數額予以酌減。同時,戴某1、白某某、戴某2是共同家庭成員,共同接受、支配該彩禮款。戴某1接受彩禮款15萬元的行為可視為三人的共同行為,故應共同承擔返還責任。
【案號】(2018)吉0403民初1158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3-07-2-012-004
05
已辦理結婚登記,僅有短暫同居經歷尚未形成穩定共同生活的,應扣除共同消費等費用后返還部分彩禮
——董某訴朱某等婚約財產糾紛案
【裁判要旨】涉彩禮返還糾紛中,不論是已辦理結婚登記還是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在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時,共同生活時間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短,登記結婚后仍在籌備婚禮過程中,雙方對于后續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規劃,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定的生活狀態,不宜認定為已經共同生活。但是,考慮到辦理結婚登記以及短暫同居經歷對女方的影響、雙方存在共同消費、彩禮數額過高等因素,判決酌情返還大部分彩禮,能夠妥善平衡雙方利益。
【案號】(2021)蘇05民終10300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3-07-2-012-003
0 6
男女雙方舉行結婚儀式后共同生活較長時間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還彩禮
——李某某訴華某某等婚約財產糾紛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關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應返還彩禮的規定,應當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經共同生活的雙方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權利義務關系,但在審理彩禮返還糾紛時,不應當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按照當地習俗舉辦了婚禮,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駁回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有利于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特別是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
【案號】(2022)豫04民終1631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3-07-2-012-002
0 7
雙方以締結婚姻為目的共同出資購房并將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分手時應綜合各項因素確定返還數額
——姚某訴王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裁判要旨】雙方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購房并將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且對房屋歸屬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在締結婚姻的目的無法實現時,不能簡單地套用投資收益原則處理以感情為基礎、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婚約財產糾紛,不能將支付購房款比例或者登記權利人身份與房屋增值收益直接掛鉤,應當基于婚約的性質、目的,統籌考慮房款支付情況,房屋增值,房屋登記、使用和維護情況以及房地產限購政策對當事人的實際影響等各種因素,確定返還數額。
【案號】(2018)京02民終6413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3-07-2-012-001
離婚糾紛(4個)
1
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扶養義務,造成事實上遺棄另一方的,應當認定其為過錯方并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
——徐某貴訴張某琴離婚糾紛案
【裁判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該規定并未以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為條件。因此,只要夫妻一方實施了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而導致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準許雙方離婚的同時依法判令過錯方對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案號】(2023)陜0702民初2086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入庫編號2024-07-2-014-003
2
女方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應當全額返還彩禮
——張某文訴宋某欣離婚糾紛案
【裁判要旨】判斷當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財物,應當綜合考慮雙方感情基礎、共同生活時間、離婚原因、婚姻史等因素。對于接受彩禮一方存在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應當判令其全額返還彩禮,從而引導當事人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維護正常的婚姻關系和公序良俗。
【案號】2024-07-2-014-002
【入庫編號】(2021)魯01民終9515號判決
3
涉家庭暴力離婚糾紛案件的先行判決及撫養費支付方式的確定
——謝某梅訴賀某陽離婚糾紛案
【裁判要旨】(1)對于在離婚糾紛中涉及的準予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事項,短時間內難以全部查清,而一方當事人又遭受家庭暴力,人民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先行判決解除雙方夫妻關系和處理其他已經查明的相關訴訟請求;待查明全部事實后,再對其他訴訟請求進行判決。(2)在審理涉家庭暴力離婚糾紛案件中,應當綜合考慮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子女成長開支、雙方當事人的經濟條件、收入情況及定期給付撫養費對被家暴當事人身心健康的影響,妥當確定撫養費支付方式。對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具備一次性給付的經濟基礎,且存在危害對方身心健康風險的,人民法院對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用的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案號】(2023)川0107民初15248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4-07-2-014-001
4
指導案例66號: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
【裁判要旨】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案號】(2015)三中民終字第08205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16-18-2-014-001
離婚后財產糾紛(4個)
1
離婚后財產糾紛可以適用協議管轄
——梁某玲訴溫某雄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裁判要旨】解除婚姻關系后單獨就財產分割問題發生的爭議可以適用協議管轄。離婚后財產糾紛涉及的財產,雖然均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婚姻關系解除后,如僅涉及對分割財產問題產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包括原告住所地、財產所在地等法院管轄。
【案號】(2024)粵14民終99號裁定
【入庫編號】2025-01-2-015-001
2
離婚后發現一方存在重大過錯,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內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胡某訴劉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裁判要旨】(1)協議離婚時間在民法典實施前,無過錯方在民法典實施后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時已經超過原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的一年期間,從維護民事主體權益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現“三個更有利于”的角度出發,應當按照有利溯及原則,適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保障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當適用民法典總則編關于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2)配偶一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系,離婚后三天即再婚并在不到半年內生育子女,嚴重傷害夫妻感情,導致婚姻破裂,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
【案號】(2023)京03民終2580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3-07-2-015-001
3
離婚后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應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方某訴顏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裁判要旨】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訴訟過程中,案涉主要財產已經出售,案件的審理涉及到主要財產的原所有權取得、交易變更等情況,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實,故應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案號】(2022)最高法民轄74號民事裁定
【入庫編號】2023-01-2-015-001
4
婚后以個人財產購置的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楊某乙訴楊某甲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裁判要旨】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夫妻雙方另有約定之外,歸屬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離婚案件中對財產的分割,僅指夫妻共同財產,夫妻的個人財產及其他財產均不在分割之列。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購置的房屋等不動產仍應歸個人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案號】(2017)云民再99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3-16-2-015-001
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1個)
1
離婚后發現子女非親生的,可以請求返還撫養費、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劉某某訴王某某離婚后損害賠償糾紛案
【裁判要旨】一方在離婚后發現婚生子女非親生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返還為撫養非親生子女支出的撫養費,并請求另一方向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案號】(2021)甘04民終1582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3-07-2-016-001
撤銷婚姻糾紛(1個)
1
夫妻一方患有艾滋病但未在婚前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婚姻關系
——岳某某訴羅某撤銷婚姻糾紛案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患有艾滋病等影響結婚、生育的重大疾病,但未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起訴撤銷雙方婚姻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號】(2024)川1802民初3553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4-07-2-018-001
同居關系糾紛(1個)
1
一方以“假離婚”為由,請求分割離婚后另一方自行購買的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俞某訴楊某同居關系糾紛案
【裁判要旨】(1)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維護我國法律規定的婚姻登記秩序,在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時充分考慮相應法律后果。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起,雙方身份關系即已解除,除法定情形外,雙方在登記機關簽字留存的離婚協議亦不因所謂“假離婚”而失去法律效力。(2)婚姻法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制的規定是基于雙方存在法定身份關系而進行的保護,夫妻關系解除后共同生活期間,雙方財產不能比照婚姻法當然認定為共同共有。在同居生活期間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財產的歸屬,人民法院應在審查出資、財產混同等情況后進行認定。家庭生活開銷、共同子女撫養費等費用的共同承擔不能當然導致同居期間各自名下存款的混同。
【案號】(2019)滬01民終12118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4-07-2-020-001
親子關系糾紛(1個)
1
父或母請求否認親子關系但未提供必要證據的,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
——劉某甲訴張某否認親子關系糾紛案
【裁判要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孕育的子女,推定丈夫為該子女的父親,是親子關系認定中的基本原則。父或母雖有權提起否認之訴,但應當有正當理由。一方為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以無法證明真實性的單方親子鑒定報告請求否認子女與對方的親子關系,對方不認可該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案號】(2021)贛0827民初2417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3-14-2-021-001
撫養糾紛(4個)
1
接受大學及以上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主張撫養費的,一般不予支持
——王某靜訴史某華撫養費糾紛案
【裁判要旨】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付給撫養費的法定義務。其中,“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接受大學及以上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主張撫養費的,一般不予支持。
【案號】(2023)魯1724民初4695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4-07-2-022-001
2
離婚是否為子女主張撫養費的前置條件
——王小某訴王某撫養費糾紛案
【裁判要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入庫編號】2024-14-2-022-001
3
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陳某沫訴張某亮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
【裁判要旨】“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在此前提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幾種例外情況。根據該條第一款第三、第四項的規定,在被告一方當事人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情況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的被監禁的人,包括已決犯和未決犯,其人身自由已經受到限制,被集中在特定地方,離開了其原來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另,在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均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則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案號】(2021)粵民轄340號民事裁定
【入庫編號】2024-01-2-022-001
4
對已就讀大學的成年子女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一般不予支持
——李某某訴李某撫養費糾紛案
【裁判要旨】已就讀大學的成年子女,不宜認定為《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對其要求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案號】(2022)贛10民終251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3-07-2-022-001
贍養糾紛(3個)
1
贍養費金額的確定
——王某貞訴王某召等贍養糾紛案
【裁判要旨】贍養老人是成年子女應盡的法律義務。確定贍養費數額,應當結合老人的實際需求、當地生活水平、物價水平、子女的負擔能力等因素綜合考量。對于患病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及時予以治療和護理,給予精神慰藉;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費用。
【案號】(2023)黑1005民初741號判決
【入庫編號】2025-07-2-024-002
2
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簽訂贍養協議而免除
——陳某甲訴陳某乙、陳某丙等贍養糾紛
【裁判要旨】贍養父母是法律規定的子女應盡的強制義務,該義務不因贍養協議的簽訂而免除。成年子女在有贍養能力的情況下,以贍養協議已免除己方贍養義務為由拒絕承擔贍養老年人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號】(2019)滬02民終9432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5-07-2-024-001
3
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對繼父母應承擔贍養義務
——柳某訴延甲、延乙等贍養糾紛案
【裁判要旨】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具有與血親關系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權利和義務,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義務。但是,父或母再婚時,一方未成年子女已滿十六周歲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生活主要來源的,不應認定為形成撫養關系;繼父母訴請法院判令該繼子女支付贍養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號】(2023)晉05民終1462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4-07-2-024-001
收養關系糾紛(1個)
1
收養棄嬰并辦理收養手續的,不宜因公告瑕疵而否定收養行為的效力
——王某訴彭某、詹某、寧某、第三人某縣民政局收養關系糾紛案
【裁判要旨】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養登記前的公告程序,目的是為了最大可能尋找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民政部門在辦理收養登記公告時存在公告倒置等瑕疵,并不影響被收養人事實上處于無人認領的狀態;對于收養人符合實質收養要件,并在取得收養登記后與被收養人事實上已形成收養關系的,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考量,人民法院不宜因公告瑕疵而否定收養行為的效力。
【案號】(2021)贛02民終686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3-14-2-025-001
監護權糾紛(2個)
1
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民政部門有權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樂山市市中區民政局申請撤銷謝某監護人資格糾紛案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長期怠于履行義務,導致未成年人缺乏生活關懷、處于危困狀態的,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民政部門提出撤銷監護人資格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撤銷;民政部門同時申請指定其為監護人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應當依法支持。
【案號】(2023)川1102民特44號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4-07-2-026-001
2
指導性案例228號:張某訴李某、劉某監護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1)在夫妻雙方分居期間,一方或者其近親屬擅自帶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無法與未成年子女相見的,構成對另一方因履行監護職責所產生的權利的侵害。
(2)對夫妻雙方分居期間的監護權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的有關規定,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事宜,并明確暫時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協助對方履行監護職責的義務。
【入庫編號】2024-18-2-026-00
探望權糾紛(2個)
1
當事人基于新的事實起訴請求變更探視權行使方式的,不屬于重復起訴
——邱某訴陳某探望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基于身份關系產生的探望權糾紛具有特殊性。隨著未成年子女的成長和當事人實際情況改變,探望權行使方式的基礎條件可能在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后發生變化,當事人對探望權行使產生新的需求,構成可以再次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探望權行使方式的新事實。生效調解書雖確認雙方就探望權行使達成的協議,但若協議約定的探望方式、時間并不明確,實際履行過程中雙方因有爭議而導致探望權無法實際行使的,當事人可以針對探望權的行使方式、時間等,另行提起訴訟。
【案號】(2023)粵52民終138號民事裁定
【入庫編號】2024-01-2-027-001
2
指導性案例229號:沙某某訴袁某某探望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探望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人民法院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諧的原則,在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況下,依法予以支持。
【入庫編號】2024-18-2-027-001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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