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事新聞網遼寧新聞編輯部副主任張添強)
近日,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就一起涉及婚前房產約定的離婚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盡管爭議房屋系男方婚前購買并登記于其個人名下,但雙方在婚前簽署協議明確約定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法院最終判決房屋歸男方所有,但男方需向女方支付補償款20萬元。
案件回放:男女雙方原系大學同學,于2020年5月登記結婚。2019年10月,男方在婚前購買了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小區房屋,并登記為其單獨所有。結婚登記前夕,雙方簽署了一份《婚前協議》,其中男方聲明“婚后自愿把婚前所購買的房屋變成兩人共同擁有財產、房貸還完后自愿加上被告名字”。婚后雙方感情破裂,男方起訴離婚并要求房屋歸其個人所有,女方主張依據婚前協議享有房屋產權份額并要求分割。雙方確定案涉房屋現價值為126萬元,截至雙方確認離婚財產分割日是2024年11月6日尚欠貸款本金為531,856.15元。
男方在訴訟中辯稱,《婚前協議》是受女方以結婚為脅迫所簽,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且房屋產權至今未加名,贈與行為尚未完成,故其有權撤銷,協議未經公證不存在任何法律效力。女方不認可男方的說法,提出簽協議是因為男方家沒給彩禮,女方舉證證明男方購房前曾詢問置業顧問案涉房屋是否可以聯名購房,同時陳述“想給女方一個保障”,對方回復無法聯名購買。
女方委托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劉春瑩律師應訴。劉春瑩律師指出:協議內容清晰明確,真實合法。男方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存在脅迫情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精神,此類以婚姻為基礎、旨在保障配偶權益的財產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給予方不得隨意單方撤銷。房屋產權雖未加名,協議雖未公證,但協議效力不因此受影響,女方有權依據協議主張其財產權益。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關于案涉房屋的分割,法院采納了劉春瑩律師的主要代理意見。法院認為,案涉房屋雖為男方婚前購買,但雙方通過《婚前協議》已就房屋轉為共同所有達成合意,該約定合法有效。盡管房屋產權尚未變更登記,但協議約定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給予方不得隨意撤銷。在確定補償數額時,法院綜合考慮了以下因素:首先,若按協議履行完全共有,女方本可獲得房屋凈值(評估價值126萬元減去剩余貸款本金)的一半;其次,房屋首付款及大部分貸款確由男方及其家人出資,此部分貢獻在分割比例上應予以體現;最后,男方在婚姻中存在過錯(與婚外異性保持不正當關系),女方為無過錯方。據此,法院最終酌情判定男方取得房屋所有權,并向女方支付補償款20萬元。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劉春瑩律師表示,本案判決體現了《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婚姻財產約定的尊重與保護。即使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只要雙方在婚前或婚內有明確約定轉為共有的真實意思表示,該約定通常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在離婚分割時,法院會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并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這既維護了契約精神,也保障了婚姻中弱勢方的合法權益,有助于引導社會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和財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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