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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陜西省人民政府網站發布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土地征收程序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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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陜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11月13日
陜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
為加強土地征收管理,規范土地征收行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合理用地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土地征收須符合公共利益
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公共利益用地情形。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可結合用地項目立項文件、相關用地分類標準、劃撥用地目錄或成片開發建設需要,對擬征收土地的具體用地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用地情形形成明確意見,必要時,可組織有關部門、相關領域專家進行充分論證。
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
實施成片開發建設需要征收土地的,必須符合經省政府批準的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
二、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擬征收范圍(另附范圍圖并張貼)、征收目的和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調查主體、調查方式、工作時段、配合要求,以及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搶栽搶建等行為的法律后果等內容。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用書面張貼、政府網站公開、信息推送或者上戶送達等多種有利于被征地農民和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村和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張貼預公告應當在政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以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張貼紙質公告,預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同時,采取拍照、錄像或公證等方式證明公告內容、時間、地點、期限符合法定要求。上述材料至少留檔備存3份,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分別保管。
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三、開展土地現狀調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和專業技術力量開展土地利用現狀調查。
擬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調查結果,調查人員和調查單位應當簽字蓋章,聽取被調查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擬征收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或者青苗等調查結果,調查人員和調查單位應當簽字蓋章,被調查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簽字確認。不能參加調查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場參加調查又不簽字確認的,擬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公證機構對調查行為以及調查有關資料,予以公證或者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
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經確認后應當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并采取拍照、錄像或公證等方式證明公開內容、時間、地點、期限符合法定要求。上述材料至少留檔備存3份,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分別保管。
四、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或者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開展擬申請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確定風險點,明確風險等級,形成評估報告。評估結論應當由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黨委政法委確認。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擬征收土地概況、用途、所在村組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等各方面意見及采納情況、評估程序,社會穩定風險因素調查識別、分析研判情況、風險等級評定依據及結論、風險防范應對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充分聽取其意見。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五、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補償范圍應當包括土地、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事項。
六、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訂后,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和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村和村民小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期限,異議反饋的渠道、期限等內容,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同時,采取拍照、錄像或公證等方式證明公開內容、時間、地點、期限符合法定要求。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二)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
(三)異議反饋渠道;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七、聽取意見和組織聽證
在征地的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內,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或者其他與土地征收有利害關系的組織或者個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意見、建議的,可以通過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明確的異議反饋渠道提出。
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告期滿后30日內組織聽證。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按照《自然資源聽證規定》(自然資源部令第6號)要求組織聽證,同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同聽證申請可合并組織聽證。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征求意見、聽證會等情況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修改后,按原公告的范圍及方式重新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并采取拍照、錄像或公證等方式證明公告內容、時間、地點、期限符合法定要求。
在公告期滿后,應當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與土地征收有利害關系的組織送達聽證告知書。在公告期內未收到聽證申請或者不符合聽證條件的,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在申請征收土地時應當出具情況說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的聽證回執應加蓋其印章并寫明日期,由成員代表簽字認可。
八、辦理補償登記
擬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自然資源等部門或者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辦理補償登記。
辦理補償登記的政府部門或者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為擬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辦理補償登記提供便利,可以委托公證機構對登記情況進行現場公證。
擬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補償登記的,相關信息按照土地現狀調查公示結果確定。
九、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以后,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其中,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比例應當達到100%,與擬征收土地的使用權人簽訂協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90%。
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在申請征收土地時,應當如實說明上述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具體情況,以及妥善處理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措施,并繼續做好被征地農民的溝通解釋工作。對個別沒有簽訂協議的,可在申報土地征收后繼續推進協議簽訂工作。
十、落實有關費用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在提出土地征收申請前組織測算并依法依規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足額存入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預存征地補償安置款銀行專戶和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并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征收土地補償和社會保障費用。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申請文件中需對費用落實及預存情況進行說明。
十一、申請征地報批
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各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提出征收土地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除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外,土地征收申請應當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1年內提出,1年內未提出的,應重新啟動土地征收前期工作。
十二、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圍、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并依法組織實施,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并采取拍照、錄像或公證等方式證明張貼內容、時間、地點、期限符合法定要求。前述材料至少留檔備存3份,由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分別保管。
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批準用途、權屬、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征收時間,以及不服征地批準文件可依法申請的法律救濟途徑及期限等。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十三、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自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后3個月內,對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將征地補償費用足額支付到位;對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送達后,將所涉及的征地補償費用存入指定銀行賬戶。在征收土地批準文件公示屆滿后30個工作日內,社會保障費用全額劃撥到指定的財政賬戶。
十四、交付土地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足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按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約定或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的規定交付土地。
對簽署補償安置協議又不按協議約定交出土地、騰地的,由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履行期限屆滿仍不騰退土地的,由各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騰地決定,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騰地決定應告知權利救濟渠道,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交出土地、騰地的,由作出有關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收到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后未按照規定交出土地、騰地的,由各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騰地決定,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騰地決定應告知權利救濟途徑,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交出土地、騰地的,由作出有關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五、辦理不動產注銷或變更登記
因征收導致全部或部分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消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等相關權利人的申請,依法辦理注銷或變更登記。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的,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應先做好承包經營權合同的變更、承包經營權調查等工作。各部門應及時共享相關信息。
十六、附則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充分運用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等手段,做好土地征收服務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不斷提升土地征收工作的規范化水平和透明度,并按照全省統一部署,及時將征地信息在線備案。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涉及土地征收的相關信息應在征收土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網站主動公開。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按照國家和本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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