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州比亞迪盛世新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2025年9月25日,我大隊消防監督員對泰州比亞迪盛世新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展廳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
2025年9月25日,我大隊消防監督員對泰州比亞迪盛世新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展廳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以上事實有《消防監督檢查記錄》(編號:〔2025〕第0550號)、對唐月的詢問筆錄、泰州市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結果、合同主體變更三方協議、情況說明、反映違法行為和被發現后主動停止使用的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并參照《江蘇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對照表編號 001-1“較輕違法”情形其他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商場、市場:S<5萬㎡)處罰階次3(3萬元≤罰款≤5萬元)和《江蘇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對照表編號 001-1備注第3點建筑面積在1000㎡以下的場所,存在上述違法行為的,罰款統一按照“較輕違法”情形中“最低階次”量罰之規定。
罰款;其他-責令展廳停止使用。
圖文來源:信用泰州
綜合編輯:泰州百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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