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羅大美遇害案二審開庭前,其家屬透露羅大美生前借出去200多萬,但如今絕大部分都沒有收回來,不是電話打不通,就是對方根本不承認。
人去世了,借出去的錢沒有借據、對方又不承認,這種情況錢還能要回來嗎?需要哪些證據?楊律師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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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有兩個問題,一是訴權問題,二是證據問題。訴權問題很簡單,羅大美去世,他借出去的錢形成的債權屬于他的遺產,沒有遺囑的話遺產屬于羅大美的法定繼承人,相關法定繼承人可以依法起訴追討。所以,本案的關鍵是證據能不能證明存在借款事實。
從報道看,家屬是通過整理羅大美手機發現借款的,手機備忘錄里有羅大美記的借款記錄,通過微信和支付寶的轉賬累計借出200多萬,對象涵蓋親友、粉絲及同行熟人,單筆金額從幾千元至170萬元不等。但很明顯沒有書面借據,這樣的證據是否充分?可能會出現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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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出借人單方記的賬本沒有借款人簽字的,最多成為一種佐證,而手機中電子形式備忘錄,更容易修改調整,其證明力就更低了。所以,這里有用的證據主要是轉賬憑證,即使沒有借據,憑轉賬記錄就已經符合民間借貸的起訴條件了,但不能確保勝訴,因為轉賬憑證只能證明有款項往來的事實,不能證明雙方有借款合意,轉賬原因除了是借款外,還可能是因為還款、業務來往款、贈與等等原因轉賬。
對這種情況《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所以,原告如果僅憑轉賬記錄起訴民間借貸,如果被告不認可,勝負的關鍵不在原告,主要看被告有沒有合理的解釋和證據,被告抗辯理由和證據被法官采納的,原告如果沒有進一步的證據,就可能敗訴,反之原告則可以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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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沒有借據時依據轉賬記錄起訴的民間借貸案,原告有沒有能增加勝率的方法呢?有!關鍵是補充能證明借款合意的證據,在沒有書面借據的情況下,通常有兩種證據形式對借款合意的證明力也很強,就是在借款或催款過程中雙方的有互動的聊天記錄或通話錄音。只要溝通的內容夠清晰,再加上轉賬記錄,即使沒有書面借據,基本也能勝訴。
就羅大美的案子而言,家屬如果能對照相應轉賬憑證,在羅大美的手機里找到相應收款人與羅大美的聊天記錄,并在聊天記錄里發現雙方就借款或催款的溝通的內容且對方曾有相應確認的回應,基本上就可以證明借款事實了!但如果沒有相應的聊天記錄,那輸贏就得看被告了!
所以,總結一下:很多事平時要有證據意識,如果只習慣于憑信任和良心相信別人,那就等于是把命運交到別人手上!
本文作者:楊文戰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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