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高壓電纜是保障電力輸送的“大動脈”,關乎民生與公共安全。然而,江蘇揚中一伙曾參與電纜鋪設的“內鬼”,竟利用專業身份深夜盜割電纜,短短5個月內瘋狂作案13起,盜割電纜總長超3000米,造成239萬余元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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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于網絡
近日,經揚中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對這起重大盜竊案作出二審裁定,維持原判,六名被告人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十個月至五年不等,各并處罰金。
“幽靈施工隊”專挑“閑置電纜”
2024年4月,揚中市某鎮村民申請用電時,供電人員發現荒地配電箱內110米電纜不翼而飛。經查,該電纜2023年9月剛鋪設、尚未投運,價值約10萬元。更危險的是,擅自剪斷電纜極易引發致命觸電事故,作案者竟對電力設施如此“熟悉”。
警方調取監控后,一輛深夜作業的電力施工吊車浮出水面。司機周某到案后供述:作案團伙是曾一起鋪設電纜的工友王某、張某等人。他們憑借對電纜布設、通電狀態的了解,專挑“已鋪設未交付”或“待報廢未回收”的電纜下手,既規避了通電風險,又不易被及時發現。
這伙人的作案流程高度專業:深夜出動,王某或鄧某統籌指揮,張某、朱某下井綁扎剪線,周某駕吊車將電纜拽出;得手后,立即以每米350元至610元的價格,銷往孫某、潘某的廢品回收站。
在短短五個月內,該團伙瘋狂作案13起,累計盜割電纜長度達3125米,形成了一條從盜割到銷贓的黑色產業鏈。經鑒定,所盜電纜價值人民幣239萬余元。
檢察審查厘清關鍵定性
2025年1月,案件移送揚中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兩個關鍵定性問題成為焦點:該案是定盜竊罪,還是法定刑更重的破壞電力設備罪?收贓人潘某是否構成盜竊共犯?
辦案檢察官賀俊帶領團隊梳理證據后明確:根據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破壞電力設備罪”需針對“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施,而該團伙所盜電纜均為未通電或待報廢物資,且嫌疑人刻意規避了公共危險,未危害電力運行安全,因此應認定為盜竊罪。
對于潘某的定性,檢察官指出,潘某多次深夜到現場收贓,未按規定登記,且收購價明顯低于市場價,其“詢問過來源”的辯解不足以采信,主觀上應知電纜是犯罪所得,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責;但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與盜割團伙事前通謀,不符合盜竊共犯的構成要件,最終未認定共犯。
檢察建議推動行業治理
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時,揚中市人民檢察院深挖案件背后的行業管理漏洞——電纜管護存在“重鋪設、輕看管”問題,尤其對“未交付”“待報廢”電纜缺乏閉環監管,給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2025年8月,該院向揚中市供電分公司制發檢察建議,推動其構建分級分類管護體系,強化工程全流程閉環管理,增加對案件高發區域的巡查頻次,并在夜間及節假日實施專人專車動態巡查。此外,供電公司引入180套智能可視化裝置,通過AI算法實時識別異常切割、攀爬等行為,實現“技防+人防”雙重升級。
“王某等人原本該守護電力設施的工程人員,卻利用專業知識監守自盜,最終付出失去自由、并處高額罰金的沉重代價,人生軌跡徹底逆轉,教訓極為慘痛。”9月,賀俊還受邀為供電企業員工開展法治講座,結合該案以案釋法,警示企業員工筑牢依法從業、守法盡責的思想防線。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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