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佳縣人民法院在辦理一起金融借款糾紛案件中,依法向申請金融機構出具轄區首份《金融不良債權核銷預查證明》,以司法創新為金融機構高效處置不良資產開辟“綠色通道”,成功破解傳統處置模式中程序空轉、效率偏低的痛點難題,為優化區域金融法治環境注入司法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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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某商業銀行因借款人未按期履行借款,經多次催收仍未履行還款義務,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查明,該借款人名下已有執行案件因“確無財產可供執行”被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鑒于該案符合“標的額30萬元以下、債務人確無履行能力”的適用條件,法院在收到金融機構核銷預查申請后,啟動快速審查機制,精簡流程、高效辦結,依法出具核銷預查證明,使銀行無需經歷冗長的訴訟、執行程序,即可向監管部門申請呆賬核銷。
“以往辦理不良債權核銷,單是獲取司法層面的核銷依據就需要數月甚至更長的時間,如今短短數日便順利辦結,不僅大幅縮短了處置周期,更顯著降低了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拿到證明的金融機構負責人由衷贊嘆。
該案創新舉措的核心價值在于“前端精準過濾”與“司法精準賦能”。一方面通過提前核查債務人財產狀況,避免對無履行能力的債務人重復立案、重復執行,從源頭減少訴訟增量,有效節約司法資源;另一方面以法院權威審查為依托出具證明,為金融機構合規核銷不良債權提供堅實合法依據,助力金融機構釋放被占用的信貸資源,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法院特別明確,該核銷預查證明僅作為金融機構賬務處理的參考憑證,并不免除債務人的還款義務。金融機構仍需嚴格遵循“賬銷案存、權在力催”原則,持續跟蹤債務人財產線索,一旦發現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憑該證明及相關債權文書啟動相應的訴訟程序,確保債權實現不受影響。
首例金融不良債權核銷預查證明的出具,是佳縣人民法院積極回應金融糾紛批量化、類型化處置需求的創新實踐,也是法院延伸司法服務職能、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具體舉措。下一步,佳縣人民法院將進一步細化核銷預查證明機制的適用流程、明確適用標準,以更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優化金融法治環境,為縣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司法保障。
圖文:李小梅
編輯:劉 銳
審核:張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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