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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8日
賀州市區向陽路交新寧街交叉路口處
發生一起交通事故
事故當事人肖某輝因逃逸違法行為
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為自己的任性行為付出了代價
11月18日22時26分,肖某輝駕駛桂JH***8號輕型普通貨車沿賀州市區向陽路自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該交叉路口處時,與右側相鄰車輛發生刮碰,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由于事故地點位于繁華路段,事故現場造成后方車輛擁堵,雙方協商后約定前往前方警務站再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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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肖某輝未遵守約定,自行駕車離開逃之夭夭。另一位當事人徐某英發現后報警求助。八步一大隊事故中隊值班人員接到“110”指揮中心轉警后,通過查詢車牌信息聯系車主肖某輝,要求其到大隊配合調查,但肖某輝不僅拒絕配合,還多次辱罵值班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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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事故民警通過科技手段在前進路路段成功攔截到駕駛員肖某輝,民警經調查取證,依法對該起事故作出責任認定,并對肖某輝肇事逃逸的違法行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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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后“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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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也就是說,交通肇事逃逸有三種情形,駕車逃逸、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
一、
責任認定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二、
損害賠償重
肇事車輛逃逸,按《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根據責任免責條款不承擔保險責任,車輛駕駛人要承擔全部的賠償款。
三、
行政處罰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四、
刑事責任重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加重處罰的情節。根據《刑法》第133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將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將受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處罰。 如果傷者沒有死亡,機動車駕駛人為逃避法律追究,將傷者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傷者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疾的,則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必將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發生事故后
必須在第一時間保護現場并報警
一旦肇事逃逸
警方追查到底
絕不姑息!
賀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宣傳科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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