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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法
當書法遇上法律,會擦出怎樣的火花?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自199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先后進行三次修正。作為產品質量領域的基本法律,產品質量法對規范產品質量管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更好地學習、宣傳、貫徹這部法律,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法規司的支持下,法治日報社開展了“‘書·法’系列活動之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活動。
2020年7月11日,由法治日報社主辦的“書·法”系列活動正式啟動,先后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等20部法律法規。
精彩內容,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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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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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書法家協會會員 浙江省書法家協會行書委員會副秘書長 方鋼軍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一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必須依法按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或者認證證明。
產品質量認證機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對準許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進行認證后的跟蹤檢查;對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的,要求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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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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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無限極(中國)有限公司總經理 周韶民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二條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查詢;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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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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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質量監督司食棉處副處長 任滄華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三條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就消費者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建議有關部門負責處理,支持消費者對因產品質量造成的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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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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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副書記 楊建林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發布其監督抽查的產品的質量狀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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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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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常務理事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展研究中心質量發展和安全研究部副主任 安森東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以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不得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不得以對產品進行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
中國消費者報新媒體編輯部出品
來源/法治日報
編輯/裴瑩
監制/何永鵬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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