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4日訊(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思法/文 楊希/漫畫)司機路邊臨時停車,乘客隨手推開車門。這一日常出行中的“慣性動作”,看似微不足道,卻可能會成為“奪命瞬間”,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
當悲劇發生,究竟是開門乘客之過,還是停車司機之責?保險公司能否以“乘客非駕駛人”為由拒絕全額賠償?近日,思明區法院發布了一起因“開門殺”引發的亡人交通事故案。這起案件不僅厘清了“開門殺”事故的責任劃分,更給廣大交通參與者敲響了安全警鐘。
清晨悲劇
車門突然開啟 年輕騎手不幸殞命
事發當日清晨,年輕的小暉(化名)像往常一樣在村道上騎著電動自行車,前方一輛臨時停靠的轎車突然打開了左側車門,小暉毫無征兆地撞上車門,當場重傷昏迷,被緊急送往醫院救治。
經診斷,小暉因撞擊導致嚴重顱腦損傷,盡管醫院全力搶救,但13天后,他仍因傷勢過重離世,生命永遠定格在了這一刻。
經交警部門認定,車輛駕駛人小劉臨時停車時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乘客小陳開門時未觀察后方情況,二人均對本事故承擔同等責任,而受害者小暉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
事發后,小暉的父母將肇事車輛所有人、駕駛人小劉、乘客小陳及車輛的保險公司一并起訴至法院,要求各方對造成的事故進行賠償。
判決 司機乘客同責,保險先行賠付
保險公司認為,根據《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規定,保險公司承保范圍是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駕車過程中發生的意外事故,而小陳并非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所以小陳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開門殺”交通事故中,駕駛員停車、解除車鎖、乘客打開車門一系列行為前后相續,具有共同關聯性,若駕駛員與乘客均由于疏忽等原因造成損害結果的發生,則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小劉作為車輛所有人允許的駕駛員,對事故發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在承保限額之內向小暉的父母進行賠償,對于超出駕駛人小劉應承擔的部分,保險公司可通過另行訴訟向乘客小陳追償。
法官說法
明確責任邊界,彰顯司法溫度
法官說,本案中,法院明確了“保險賠付責任”與侵權人內部“最終責任”的區別。根據相關規定,小劉作為車輛所有人允許的駕駛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作為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承保人,依法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先行對全部損失承擔賠付義務。而在保險公司先行賠償后,可依法行使追償權,可見司機與乘客的侵權責任并未免除,避免了駕駛員與乘客因賠償責任先行轉移而怠于履行安全注意義務和提示注意義務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已起草《關于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擬明確規定:機動車乘車人開車門致他人損害,受害人主張由承保車輛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不得以乘車人不屬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為由拒絕賠償。這一規定可及時將被侵權人的損失填補到位,最大程度避免因乘客個人客觀經濟情況無力負擔而延誤對被侵權人的傷情救治,彰顯人道主義關懷,體現了司法效率價值。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