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12月3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聚焦老年人養老權益保障相關法律問題。在發布會上通報的一起案例中,老人在養老院出現呼吸困難后兒子未出現,后老人病情加重,兒子又放棄去其他醫院治療。養老院將老人送往合作醫院治療3天后,老人去世。法院最終認定,對于老人的死亡,兒子應當負主要責任,養老院因未及時通知家屬承擔相應的服務瑕疵賠償責任。
老高與小高系父子關系,老高、小高與養老院簽署了服務合同,由養老院向老高提供養老服務。某天早晨,護理員跟小高反映,凌晨3點時,老高出現呼吸困難,養老院安排醫護人員給老高進行吸氧,小高表示不用送老人去醫院,他可以從醫院開藥后拿到養老院輸液。下午5點,護理部電話告知小高,老高病情加重,隨時可能出現呼吸、心跳停止的情況,小高要求馬上送老高去養老院的合作醫院,但該醫院下午5點下班且無急診,當天無法辦理住院。
養老院向小高出具《病危通知書》,建議小高將老高送去其他醫院進行治療,但小高在《病危通知書》上簽字后表示放棄去其他醫院,先由養老院的醫護人員進行救治,待合作的醫院上班后送醫。
第二天,養老院撥打120將老高送至該合作醫院。老高治療3天后在該醫院去世。小高將養老院告上法庭。小高認為,養老院未及時將老人的狀況通知家屬和送醫救治,延誤最佳治療時間,最終導致老高死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養老院認為盡到了照料義務,老高因自身疾病在醫院病逝,與提供日常照顧服務無關,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小高在從護工處得知老人出現呼吸困難時,沒有前往養老院查看老人的身體狀況,也沒有將老人送醫檢查、治療,在養老院的合作醫院無法接收老人入院時,仍選擇不同意先將老人送去其他醫院進行診治和搶救。因此,對于老高的死亡,小高應當負主要責任。
養老院并非專業醫療機構,服務合同中亦不存在要求養老院提供醫療服務的約定,因此不應苛責養老院對老高的病情作出專業的判斷和診治,但是,老高、小高和養老院簽訂的合同中約定,老人在入住期間突發疾病或身體傷害事故,養老院應及時通知監護人小高。在老高第一次出現呼吸困難時,養老院并未將此情況第一時間通知小高,而是在第二天早晨才通知小高,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因此,法官酌定養老院對不及時通知家屬的部分承擔相應的服務瑕疵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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