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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處罰情況
富德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依據晉金管罰決字〔2025〕108號,存在財務業務數據不真實、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責令其進行改正,并處以26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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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 鵬,時任富德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營銷業務部業務督導室主任。依據晉金管罰決字〔2025〕105號,其對富德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的違法行為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相關規定,對其予以警告,并處以1萬元罰款。
蘇榮韓,時任富德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銀保管理部副經理。按照晉金管罰決字〔2025〕106號,其對富德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財務業務數據不真實的違法行為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對其予以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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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宇,時任富德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營銷業務部經理。根據晉金管罰決字〔2025〕107號,其對富德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財務業務數據不真實的違法行為負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相關條款,對其予以警告,并處以1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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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此處罰決定的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日期為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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