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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監督和制約,大家可能聽著都比較刺耳,甚至有不少人覺得反感。“我自己干,想怎么干怎么干,讓你一攪和,反倒不好干了。”記得前些年,我跟最高法院巡查組到地方法院進行司法巡查。座談過程中,有地方法院的院長開玩笑說:“現在司法機關是弱勢群體。”并總結了司法工作在“十三個之下”:在黨的領導之下,在人大的依法監督下,在政府的支持下,在政協的民主監督之下,在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之下,在群眾的關注支持之下……”這是開玩笑的說法,但同時也證明了監督和制約無處不在。越是權力重,處理的利益越復雜,越要慎重穩妥。而慎重穩妥,最需要的是監督制約。畢竟,人是靠不住。
“好的制度可以使壞人變好,而壞的制度可以使好人變壞。”制度就是監督制約。說直白些,整部刑事訴訟法,寫的就是“監督制約”四個字。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監督制約,規定在刑訴法的基本原則里,也體現在刑訴法的具體規定中。律師對公檢法的監督和制約,更多的寫在了刑事訴訟具體的制度當中。
但實踐中常有律師抱怨:“談什么監督制約?能做樣子聽聽意見,就算不錯了。”還有不少人有些自卑心理和氣餒想法:“說白了,就是律師不受辦案機關尊重。辦案機關有優越感。”如此等等,不一而足。這些想法,有些是個人性的,不值得回應;有些帶有普遍性。需要專門研究和考慮應對方案。
我一直在總結律師對辦案機關形成監督制約的規律性做法,也形成了一些認識。這次講課的最后一部分,就專門講講這個問題。
一、誰歡迎監督,誰排斥監督?
任何權力可能濫用。作為個人的私權利,也是一樣。所以監督制約非常重要。但大家有沒有考慮一個問題,誰、在什么情況下,歡迎監督?和誰、在什么情況下,排斥監督?
我舉兩個例子。
一是,立法工作的例子。
很多時候,立法工作在面對輿論上,也是左右為難。主動擁抱輿論,有利于普法和加強社會對法律的理解。但同時也可能被誤讀被攻擊甚至被裹挾。回避輿論,重大立法連個明星緋聞的熱度都不如,又明顯對社會生活影響不夠,不足以使法律規定走進車間學校,擺在田間地頭。
但無論法律怎么被誤讀,立法機關從來不“改正”,甚至都不回應。為什么?對法律的認識有個過程,法律效果的好壞,更不是靠爭論就能解決的。得靠“用”,靠實踐來檢驗。
群眾對法律的認識,隨著實踐的深入,會越來越清晰;具體法律規定的利弊大小,也要靠具體應用來檢驗。
把檢驗的重任交給實踐,是需要勇氣的。這個勇氣來自于哪里?來自于“不夾雜私貨”,不徇私舞弊,沒有利益輸送。由此才能“面對輿情,名正言順,一笑了之。”
二是,具體執法過程的例子。立法是畫蛋糕,執法是具體的切蛋糕。兩者都需要監督。但在具體執法過程中的監督,就很難實現。我前面講,公安偵查階段的辯護非常重要。有人給我留言說:“公安一般都是給律師黑臉,還談什么辯護呢?”
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就必須立即產生警覺。“事出反常必有妖。”把案子捏在自己手里,既不與嫌疑人的律師溝通,也不與被害人的律師交流,完全按自己的意見辦。由此就可以為所欲為。這在表象上已經證實了“謀私”。
想辦好案子的,都主動接受監督,多聽聽意見至少可以少出現錯誤。不想辦好案子的,才回避監督、拒絕監督甚至打壓監督。
二、哪些案件容易接受監督,哪些案件容易排斥監督?
前段時間,和幾個同學在一起喝酒。他們“都很壞”,用我的話說,叫“沒一個好人!”其中有一個聊起來我做的一個民事案件,并對思路、打法和效果贊不絕口。另一個插話說:“你還做民事案件啊?不是刑事嗎?”還有一個更壞的插話說:“全靠運氣!”
這些都是玩笑話,沒有什么關系。
我重點想說的是,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若分起類來,所有的案件只有兩種:一種是有案外的、法外的幕后操縱因素的;另一種是沒有這些因素,單純是法律適用、事實厘清這些案內因素的。
兩者比較,后一種情況更容易接受監督,生怕搞錯了。我前段時間去所里,每次都還見不到我的助理王斐汀律師。我就問“小王呢”?他們回答我說:“開庭去了。”“有那么多庭開嗎?比我還忙。”“二審的醫療糾紛,鑒定人出庭都兩次了,法院仍然還要再讓專家證人出庭。”
“哦,那這是沒有案外因素的案子,法院想處理好。”
我常說:“越明顯的違法,越難糾正。”可不嘛。幕后因素和幕后力量如此重大,以至于連基本的程序和顏面都不顧了,糾正起來能不復雜嗎?
越是公正執法司法的案子,越歡迎監督;越是夾雜私貨的案子,越排斥監督。說白了,就是這種案子需要“暗箱操作”。
三、針對案件類型,形成制約的規律性做法是什么?
明確了案外因素操縱和僅有案內因素兩種分類,明確了歡迎和排斥監督的案件類型,就很容易總結規律性做法,對癥下藥。
沒有案外因素的,大家講的是法律,爭論的是事實,用好用足訴訟制度和訴訟程序就行了。“該說的一定要說,該提的一定要提,不要錯過了程序節點,更不要忽略了重要事實。”
更重要的是,有案外因素的怎么辦?
我記得前段時間學習鄧小平文選。小平同志與撒切爾夫人談香港回歸問題時,說:“收回香港主權,無非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商。這種方式,大家都滿意,也都受益。另一種方式就是斗爭。如果英國政府不同意和平回歸,我們將考慮收回香港主權的時間和方式。”
小平同志多偉大!他針對的是香港回歸問題,但其中的道理適用于一切社會現象和社會問題。
干什么事都一樣,無非就是兩種:協商和斗爭。協商不成,就是斗爭。
斗爭是講技巧和策略的,更要講針對性。我辦一些明顯有幕后因素的案子,有些案子這種非法因素還很重。但到辦案機關一般都會先說:“咱們還是先禮后兵。如果依法辦事,逐步推進,咱們共同想辦法把事情妥善處理好。”“但如果不講道理,那解決的辦法就更多了。”
“因為,對律師來說,講道理要依法。而如果不講道理,法外的空白之處,都可以為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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