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是圓方的第1369篇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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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關于“治安記錄封存”,這個話題已經“被討論”好幾天了,支持和反對的聲音都有不少。
這幾天,看到有小伙伴們在群里辯論的時候,都“動了真火”,似乎感覺這個規定一出,中國這么多年良好的治安環境就該消失了,中國警察的鮮血和汗水的付出就付之東流了,甚至就會“墮落成美國”了……
在正式討論這件事之前,圓方先做做調查,看看小伙伴們真實的想法。
其實,很多人討論來了討論去,都沒有去看過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原文。
引發討論的內容,是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所以,這次“修訂”的重點,其實不是“不能查”,更不是“不受懲戒”,而在于“不能公開查詢結果”。
那在修訂之前,“查詢”情況是怎么樣的呢?誰又可以查的呢?
首先是自己的可以隨便查,單位招聘可以隨便查,配偶可以隨便查,換句話說,只要和你發生“社會鏈接”的,大多都可以去查……
而現在,記錄依然在,只是查的要求變的很嚴格了。配偶查不了,單位查不了,自己也查不了。
未來能查的,大概也就是公務員招錄、參軍政審,以及安保、幼師、醫生等特殊行業從業資格審核。
而這種審核大概也不會提供全部記錄,而是法定不得從事該領域工作的相關治安處罰記錄。
02
其實,這幾天大家討論的點,大多不是《治安管理處罰法》里面一些“小問題”。
比如,
考試的時候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參加文體活動時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盜用、冒用個人、組織的身份、名義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
大家對于這些吧,想來包容度其實還好……
記錄封存后,一定限度可以消除就業歧視,求職時無需再報告已封存的違法記錄。同時也可以減輕心理負擔,避免因"前科"導致的自卑、抑郁等心理問題。
更重要的是促進社會融入,提高違法人員重新就業、回歸正常生活的可能性。
畢竟,我們的確要考慮到“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問題。
但是對于“第八十四條”,大家顧慮很大
第八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其實作為從小到大都沒有接觸過“毒品”的圓方而言。
看到“吸食注射”毒品的處罰竟然只有“5日以下”或1000元罰款,我都震驚了。圓方本以為,怎么不都要關個三個月半年的才行吧……
而看到第八十五條,就更震驚了。
第八十五條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引誘?
教唆?!
欺騙?!!
強迫?!!!
處罰就是“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這,這,這……
這合理么?
03
所以,當我們還在為“記錄封存”該不該、嚴不嚴爭得面紅耳赤時,不妨把目光收回到這個更根本的問題上。
對毒品犯罪的懲處力度,是不是太“溫柔”了?
圓方翻來覆去地想,那些引誘、教唆、欺騙甚至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哪里只是簡單的“違反治安管理”?
這分明是在播撒毀滅的種子,摧毀的是一個人、一個家庭,乃至整個社會的根基。
可眼下,最高不過拘留十五天、罰款幾千元,這代價,比起它帶來的禍害,簡直輕得像在撓癢癢!
與其在“封存記錄”上糾結兩難,不如直擊要害
將這些行為直接寫入《刑法》,起步刑期一年以上。
如此一來,既明確了社會對毒品“零容忍”的底線,又讓那些心存僥幸者知道,這不是罰點錢、關幾天就能了事的過場。
而治安記錄封存,大可以專注于那些輕微過失、偶然失足,給普通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輕重分明,方顯法治之本。
讓該嚴的嚴到底,該寬的寬到位。
兩難,這不就自解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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