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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稅法王如僧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第一,最高檢在理解與適用中,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實際上是逃稅行為。
最高檢在理解與適用中提出:
關于“虛抵進項稅額”的逃稅行為是指利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方式虛抵進項稅額。例如,根據2017年國務院《增值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企業購進的貨物、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用于免費項目、集體福利、簡易征稅、管理不善導致的毀損等均被視為企業的消費行為,該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若企業已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增值稅的,應進行進項轉出,否則會造成虛抵進項稅額的逃稅后果。從社會危害性的角度,此種虛抵進項稅額的逃稅方式輕于利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手段虛抵進項稅額的逃稅方式,按照逃稅罪處理,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按照最高檢的觀點,真實交易,不應抵扣卻抵扣的,屬于虛抵進項稅額,屬于逃稅;沒有真實交易,不應抵扣卻抵扣的,也是虛抵進項稅額,也是屬于逃稅。同時,第二種逃稅也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換一句話也就是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逃稅手段,與逃稅罪之間的特殊法條與普通法條關系。
第二,在六穩六保中,最高檢卻提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騙稅。
最高檢在六穩六保中提出:
依法慎重處理企業涉稅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稅違法行為與以騙取國家稅款為目的的涉稅犯罪的界限,對于有實際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非騙稅目的且沒有造成稅款損失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不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性處理,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移送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六穩六保說到要區分一般涉稅違法行為與以騙取國家稅款位目的的涉稅犯罪的界限,這里又說到“以騙取稅款為目的”,即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實際上是騙稅。
第三,最高檢在理解與適用中舉的例子,有個漏洞。
虛抵進項稅額的逃稅行為是指利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方式虛抵進項稅額,即進項發票不能是虛開的。
假設中秋節到了,甲公司給員工發月餅,作為員工福利,去超市買月餅時,為了可以抵扣,甲公司叫超市開具了品名為電腦的發票,這就變成了辦公用品了,不就可以抵扣了嗎?
甲公司的行為是一種變票行為。這種情況下,發票明顯是虛開的,但明顯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只能定逃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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