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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說沒崗位,讓我在家等消息,一個月就給2000元生活費,這合理嗎?”因原用工單位協議期滿,小麗被退回勞務派遣公司后,已待崗數月,期間公司未安排任何工作,只一次性支付了2000元生活費。
許多勞務派遣員工在被用工單位退回后,陷入無限期“待崗”狀態,收入大幅縮水。那么,勞務派遣公司的這種做法究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01 勞務派遣待崗待遇的法律明確規定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涉及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三方關系。在這種三角關系中,勞務派遣單位是法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全部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按月支付勞動報酬。特別重要的是,該條明確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這一規定體現了法律對勞務派遣員工的特殊保護。即使勞動者暫時沒有被派遣到具體用工單位工作,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仍負有支付勞動報酬的基本義務。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進一步明確了這一點: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后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02 法律條款在實際案例中的適用
現實生活中,不少勞務派遣公司并未嚴格遵守上述規定。例如,小王與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五年期勞動合同后被派遣到一家造船廠工作。三年后,因造船廠訂單減少,小王被退回勞務派遣公司。
勞務派遣公司給出兩個選擇:一是支付經濟補償金后解除勞動合同;二是待崗等待新的派遣機會。小王選擇后者,但一個月后只收到2000元“生活費”,而非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
類似情況也發生在另一名派遣員工小鄧身上。他被用工單位退回后,勞務派遣公司只支付了950元生活費,遠低于當地1950元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些案例中,勞務派遣公司的做法均違反了法律規定。法律要求的“按月支付報酬”意味著勞務派遣公司不能以“生活費”、“補助金”等名目規避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義務。
03 “最低工資標準”的具體含義與適用范圍
最低工資標準是國家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需要而設定的強制性標準,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規定,只要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對于勞務派遣員工而言,即使處于“無工作期間”,只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仍然存續,就適用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需要明確的是,所謂“無工作期間”是指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導致的不在崗狀態。
如果勞動者因個人原因(如事假、曠工等)未提供正常勞動,則不適用最低工資保障。但勞務派遣員工因用工單位退回而待崗的情況,顯然不屬于勞動者個人原因造成的無工作狀態。
因此,勞務派遣公司必須按照當地政府公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全額支付,而不能任意打折或降低標準。
04 網友評論
“2000元在城里租房吃飯都不夠,勞務派遣公司這是變相逼人辭職。”——許多網友指出,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方式實質上是變相迫使勞動者主動解除合同,從而規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義務。
“我待崗三個月了,公司每月按最低工資發,雖然合法但心里還是不踏實。”一位勞務派遣員工坦言:“每個月拿著最低工資等待安排,就像站在懸崖邊上,不知道下一步是重返工作崗位,還是徹底失去工作。”
——即使勞務派遣公司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仍面臨收入減少的壓力,這反映出勞務派遣制度本身給勞動者帶來的職業不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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