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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尤其是五年高達4035萬起的治安案件,涉及人數非常龐大,若一律因為他們的一朝犯錯而對他們一票否決,既違反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又會制造矛盾,埋下社會不穩定的隱患。
2、那些認同“南通文旅”說法的人,歸根結底是相信有關系的“少爺”能影響法律。若是如此,“少爺”完全可以靠關系來封存他們違法的個案,何必費時費力去建立與他們利益關聯很少的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畢竟,如果真是網民眼中有關系的“少爺”,還需要去從事普通人的職業嗎?
3、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與全民禁毒的國家立場并不矛盾,不能將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曲解為縱容毒品。
4、人都有犯錯可能,但不能簡單因為一次犯錯,而對一個人的生活、工作和教育一票否決,不能將案底簡單的永久化。傳統社會的墨刑、劓刑正是將一個人的違法永久化,可這已被證明既不人道、又不合理。對于追求文明、公平、團結的現代社會,法律應該寬嚴相濟、符合比例原則,這樣才能可持續。
5、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確實應該注意分寸,要考慮不同的復雜情況,比如,可考慮對治安類案件違法者建立信用評價機制,根據他們的表現來決定什么時候封存他們的違法記錄,盡可能做到“寬不至于鼓勵犯罪,嚴不至于讓人同情”。
不是“哪位少爺吸了” 怎么看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
文/鄧峰
來源/HK01
連日來,將于2026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下稱“治安管理處罰法”),因其中的新規定提出將包括吸毒在內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遭到質疑“哪位少爺吸了”,而引發較多爭議。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這里所說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是指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治安類違法案件,比如吸毒、毆打、賭博、擾亂公共秩序、賣淫、嫖娼。封存不等于刪除記錄,“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依然可以查詢,比如網約車司機、幼師、保安等崗位仍能正常查詢治安類違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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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官方媒體、法律專家的報道和解讀可知,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的初衷是為輕微違法者卸下“終身標簽”,防止過去經常出現的“一次犯錯、終身受限”的困境,在懲戒與挽救之間尋求平衡,為那些輕微違法者提供信用修復、重新開始的機會。
據了解,在建立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之前,每年會有大量的人因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留下終身案底或前科,既為他們本人的生活、工作、教育、出行帶來困擾,又會影響他們子女的教育和工作。國家統計局的數據顯示,2019—2023年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的數量高達4035萬起,其中2023年的治安案件為788萬起。這是非常驚人的數據。治安案件本就是輕微違法,并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犯罪,社會理當為治安類違法者提供真心悔過、重新開始的機會。尤其是五年高達4035萬起的治安案件,涉及人數非常龐大,若一律因為他們的一朝犯錯而對他們一票否決,既違反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又會制造矛盾,埋下社會不穩定的隱患。
與官方媒體、法律專家的積極倡導不同,內地網上有不少人存在疑慮,其中至少有三種具有代表性的質疑聲音。第一種聲音將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與“哪位少爺吸了”相聯系,認為新規是在袒護特殊人群,比如有關系的“少爺”。“南通文旅”賬號因一句“哪位少爺吸了”的留言,而迅速走紅,被不少人稱贊“敢說大實話”。但其實這是嚴重曲解。那些認同“南通文旅”說法的人,歸根結底是相信有關系的“少爺”能影響法律。若是如此,“少爺”完全可以靠關系來封存他們違法的個案,何必費時費力去建立與他們利益關聯很少的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畢竟,如果真是網民眼中有關系的“少爺”,還需要去從事普通人的職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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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相信“哪位少爺吸了”,至多只能說明他們的生活經驗和認知讓他們相信司法實踐存在不公平的地方,有關系的人能侵蝕司法公平。這當然是應該認真對待的問題,因為法律面前應該人人平等。但這與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并不矛盾。立法工作是一回事,司法實踐又是一回事。既不能因為立法初衷而忽略司法實踐的困境,又不能因為司法實踐的困境來否認立法初衷。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影響的是每年大約800萬起的治安案件的違法者,他們多數人不可能是所謂的“少爺”。
第二種聲音認為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是在弱化中國多年以來的禁毒零容忍政策,是在動搖全民禁毒立場,甚至是忘記鴉片戰爭時期中國的慘重歷史教訓。這同樣是嚴重誤解。毒品危害的復雜性、嚴重性是中國堅持禁毒零容忍政策的關鍵原因。但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影響的只是普通吸毒人員,而不是已經構成犯罪的制造和販賣毒品人員。吸毒人員屬于法律認定的輕微違法行為,他們一直被國家實行“動態管控”,公安機關會定期進行回訪和檢測。對于網約車司機、幼師、保安等崗位,國家一直有“無吸毒記錄”的準入要求。至于那些已經構成犯罪的制造和販賣毒品人員,國家歷來奉行禁毒零容忍態度。這說明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與全民禁毒的國家立場并不矛盾,不能將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曲解為縱容毒品。
第三種聲音是擔心有前科或案底的人再次違法,認為他們并不安全,害怕與他們共事。應該承認的是,有類似心理的人不在少數,他們未必不愿意給別人改過自新的機會,但他們確實對違法人員有不信任感乃至恐懼心理。許多人都喜歡看犯罪片、懸疑劇,會為影視劇中的壞人、混混、浪子改過自新而高興,會在理念層面認同寬恕,但在現實中又總是不放心有過犯罪乃至違法記錄的人會真的改過自新。
這其實是一種追求安全的人性,理當被正視、理解,但不應過度渲染或無限放大。追求安全當然是應該的,但世間不存在絕對安全,不能將安全泛化,而是應該將風險保持在可控范圍。如果一個社會將數量龐大且日益增加的輕微違法者長久孤立在正常的生活、工作、教育之外,勢必會反過來威脅一個社會的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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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社會的墨刑、劓刑正是將一個人的違法永久化,可這已被證明既不人道、又不合理。)
人非圣賢,孰能無過。人既有光明面向,又有幽暗面向,人的一生的許多時候都處于光明面向和幽暗面向的“天人交戰”之中。現代社會尤其復雜,法律條文越來越繁瑣,許多人難以避免在人生中某個時刻因為一念之差或不了解法律而留下案底,可這并不意味著他們不會改過自新,更不意味著他們都是具有社會危害的大奸大惡之人。一個社會的長治久安依賴于公平、團結,而公平、團結意味著對于違法人員的處罰應該寬嚴相濟,努力在懲戒與挽救之間保持平衡。給輕微違法者改過自新、重新開始的機會,既符合寬嚴相濟、比例原則的要求,又可以促進公平、團結,讓那些愿意改過自新者重新融入社會、建設社會,推動社會長治久安。
正因這樣,所以早在2024年7月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就已經正式規定“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今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發表的《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調研報告》,建議在全國范圍內同步開展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試點工作。輕微犯罪尚且要建立封存制度,何況是程度更輕、不構成犯罪的治安類案件?
現代社會的一個進步地方在于看到人的復雜性,在于追求法治的比例和公平原則,在于打破偏見和歧視。人都有犯錯可能,但不能簡單因為一次犯錯,而對一個人的生活、工作和教育一票否決,不能將案底簡單的永久化。傳統社會的墨刑、劓刑正是將一個人的違法永久化,可這已被證明既不人道、又不合理。對于追求文明、公平、團結的現代社會,法律應該寬嚴相濟、符合比例原則,這樣才能可持續。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所建立的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是中國法治建設的一次進步,符合法治精神、比例原則、寬嚴相濟的理念。不過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確實應該注意分寸,要考慮不同的復雜情況,比如,可考慮對治安類案件違法者建立信用評價機制,根據他們的表現來決定什么時候封存他們的違法記錄,盡可能做到“寬不至于鼓勵犯罪,嚴不至于讓人同情”。除此之外,對于不少人擔心的司法不公平問題,即“哪位少爺吸了”留言折射出的問題,同樣應該努力解決。讓法律合理兼顧理想和現實,讓公眾相信法律的公平,是中國法治建設的應有之義。
(關于選舉民主困境、改進民主和探尋理想政體的深入分析,詳見《
》,該書嘗試尋求平民主義與精英主義的公正平衡,提出以賢能民主(主要觀點:主權在民、治權在賢、賢從民中來、一人一票民主評價)為支柱的混合方案,希望為美好社會理想構建政治地基。若需電子版,請聯系郵箱:74012101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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