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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韓國外觀設計申請依據產品分類分為全面審查和部分實質審查。在部分實質審查程序下,外觀設計通常僅經過最低限度的審查后即可授權。然而,這一制度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不正當申請以謀取私利的行為屢見不鮮,極大地擾亂了市場的公平性。
為避免韓國外觀申請中的“部分實質審查”程序被頻繁濫用,并保障合法權利人及時高效地追回被侵占的設計權,韓國《外觀設計保護法》特此修訂。該修訂已于2025年11月28日生效,關鍵變更要點如下:
1.對部分實質審查程序的修訂
根據修訂前的《外觀設計保護法》,時尚、配飾、紡織品、文具、個人用品、包裝、食品和珠寶(即屬于洛迦諾分類第1、2、3、5、9、11和19大類)等快速發展行業的申請人可以通過部分實質性審查程序獲得快速外觀設計注冊。根據該法,審查員不得(i)對外觀的新穎性進行實質性審查或(ii)進行外觀設計檢索。然而,這一規定導致了申請人的權利濫用。之前已公布或撤銷的設計有時會被重新申請,隨后即對合法所有者提出不正當的主張。此外,即使存在明確的拒絕理由,審查員也無法根據修訂前的《外觀設計保護法》拒絕此類申請。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修正案引入了第62條第(5)款,該條款明確授權審查員在外觀設計明顯(i)不具備新穎性或(ii)違反在先申請要求時,即使沒有第三方提出異議,也可以依職權拒絕“部分實質審查”申請。這一變化有望提高審查質量,遏制權利濫用,防止創建和盜用薄弱的設計權。
2.延長異議期
之前,根據第《外觀設計保護法》68(1)條,第三方只能在部分實質審查的外觀設計注冊公布之日起三(3)個月內提出異議。在實踐中,這一短暫的時間往往限制了異議程序的有效使用。
根據修訂后的法律,如果一方收到侵權通知,包括書面警告、投訴或來自在線市場的要求就侵權報告進行澄清,該方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3)個月內提出異議,即使最初的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已過,但前提是異議是在公告之日起一(1)年內提出的。而一年后,唯一可用的補救措施只能是對外觀權利進行無效審判。
這一變化有望通過在實際爭議中更迅速地質疑或撤銷不合理的外觀設計權,從而增強市場穩定性。
3.外觀設計權轉讓的民事索賠
根據修訂前的《外觀設計保護法》,當一方盜用外觀設計并在沒有合法權利的情況下獲得保護時,真正的外觀設計所有者必須首先無效該外觀專利權,然后重新提交外觀設計才能獲得保護。這兩步過程既費時又繁瑣。
該修正案引入了一項新程序:第96-2條,允許合法所有人直接向民事法院主張轉讓注冊外觀設計,而無需提起無效訴訟或提交新的申請。這一機制與《韓國專利法》規定的發明專利權轉讓要求相似。
與此同時,為了保護善意行事的第三方,修訂后的《外觀設計保護法》規定,在轉讓之前已經使用過該設計的善意用戶將被授予非獨占性許可。這既平衡了迅速恢復合法所有者設計權的需要,同時又確保了對現有用戶的保護。
這些修正案,標志著韓國外觀設計制度將更具透明性、公平性、保護性,進而營造一個良性的知識產權環境,使真正的創作者能更有信心保護、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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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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