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樁很有意思的韓國離婚案,分享給大家。
據韓國SBS電視臺《MorningWide》節目26日披露,一對結婚3年的夫妻,丈夫患上罕見肝病陷入絕境,妻子肝源匹配成功卻拒捐,丈夫不忿起訴離婚——這場由“夫妻扶養義務”和“身體自主權”引發的鬧劇最終掰扯上了法庭,結果法院的判決,直接戳破了很多人對“婚姻責任”的固有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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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這位丈夫被確診罕見肝病之后,醫生直言只剩下一年的生存期,全家慌作一團,趕緊找親屬配型,結果只有妻子的肝源適配。丈夫當時心里別提多慶幸了,覺得自己總算能活下來,可萬萬沒想到,妻子一口拒絕,理由是“有尖端恐懼癥,看到針頭、手術刀就怕得不行,根本上不了手術臺”。
咳咳,換誰碰到這事兒不得急?丈夫當場就破防了,對著妻子破口大罵:“就因為怕那該死的手術刀,就眼睜睜看著我死掉嗎?”“你這跟殺了我沒什么兩樣!”公婆也跟著指責,話里話外都是“你咋能看著丈夫去死”,好好的家瞬間吵得雞飛狗跳,夫妻關系直接降到冰點。
可戲劇性的是,就在這家人陷入絕望的時候,外部捐獻者突然出現了——相當于天上掉下來的救命稻草,丈夫順利做完肝移植手術,撿回了一條命。按說大難不死該珍惜的日子,可丈夫卻記恨上了妻子,不僅沒原諒,還一紙訴狀告上了法庭,堅決要和妻子離婚。
至于為什么離婚,原來是丈夫痊愈后從妻子熟人那兒挖到個“猛料”:妻子以前做過手術,根本沒有什么尖端恐懼癥,所謂的“怕手術刀”根本就是個借口。這一下,丈夫更怒了,覺得妻子是惡意拒絕自己,完全違背了夫妻間的扶養義務,直接把妻子告上法庭,要求離婚,還要求認定婚姻破裂的責任方在妻子。
那么問題來了,妻子拒絕捐肝,究竟算不算“不履行扶養義務”?韓國一審法庭的判決直接給出答案: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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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庭明確表示,器官捐獻屬于個人高度自主決定權范疇,單憑拒絕捐肝這一件事,沒法認定妻子對婚姻破裂有責任。
一審法庭還解釋了“夫妻扶養義務”的邊界——該義務是保障對方的基本生活,并不是逼著一方冒著生命危險犧牲自己。據韓國法律界公開解讀,扶養義務的核心是“讓對方能活下去”,比如給生活費、照顧日常起居等,但絕不包括“讓自己身體受重大傷害甚至有生命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一審法庭稱還考慮到了妻子的現實處境:她要撫養兩個年幼的女兒,如果貿然做肝移植手術,萬一出了問題,孩子誰來照顧?這種對家庭的顧慮,足以成為拒絕移植的正當理由。說白了,妻子的選擇,既有法律上的自主權,也有現實中的無奈。
丈夫表示對判決不服,繼續上訴到二審。
二審的爭議焦點則變成了“婚姻破裂該怪誰”:丈夫說妻子撒謊(假裝尖端恐懼癥)毀了夫妻間的信任,妻子則反駁,是丈夫不停辱罵、強迫她捐肝,才把日子過不下去的。
結果二審法院還是站在了妻子這邊,認定婚姻破裂的責任在丈夫——因為他無視妻子的身體自主決定權,一味強迫、指責,才讓夫妻關系徹底沒法挽回。這判決一出,韓國網友們直接吵翻了天。
有網友覺得“妻子太冷血,就算不捐肝,撒謊也不對,丈夫生氣很正常”,也有網友反駁“換誰愿意拿自己命換別人?何況還有兩個孩子,法院判得沒毛病”,還有相對“理性”的網友認為:“這件事告訴我們,別把婚姻當成‘命換命’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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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件事背后的法律邏輯并不復雜:首先,身體自主權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哪怕是夫妻,也沒權利強迫對方捐獻器官。據MediGence醫療平臺2025年數據顯示,韓國活體肝移植手術時長約6-12小時,術后恢復需要6-12個月,還存在復發、并發癥等風險,也就是說,肝移植并不是“小手術”,讓一個母親冒著這樣的風險去捐肝,本身就不合情理。
更關鍵的是,韓國法律里的“扶養義務”從來不是“無限責任”。筆者認為,這起案件的核心,是把“情感道德”和“法律規則”掰扯清楚了——從情感上,丈夫覺得妻子“見死不救”難以接受;但從法律上,妻子的拒絕既不違法,也不算違背扶養義務。
那么問題又來了,要是換成咱國內,類似的情況會怎么判?
其實不管是韓國還是中國,身體權都是公民的核心權利,《民法典》也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哪怕是最親密的夫妻,也不能以“扶養”“救命”為借口,強迫對方犧牲身體。
這起案件還暴露了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很多人對“夫妻責任”的認知,還停留在“你是我愛人,就該為我付出一切”,卻忽略了“每個人首先是自己,其次才是伴侶、父母”。妻子的謊言確實不對,但她的核心訴求——“不想冒手術風險,想照顧孩子”,其實是最真實的人性選擇。
不容忽視的是,韓國法律界對這起判決的解讀也很有道理:“情感判斷和法律判斷是兩碼事。”夫妻之間的情分,是自愿的付出,不是法律規定的“必須犧牲”;扶養義務是兜底的保障,不是綁架對方身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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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起案件也能看出,韓國對“身體自主”的法律界定相對較為清晰——哪怕是面對至親的生死,個人也有權說“不”。據韓國器官捐獻機構(KODA)數據顯示,韓國是亞洲遺體捐獻率較高的國家,但活體捐獻始終遵循“完全自愿”原則,法律絕不強迫任何人捐獻器官。
更有意思的是,這起案件的后續也挺耐人尋味:雖然法院判了丈夫敗訴,但夫妻倆最終還是協議離婚了。說白了,法律能分清對錯,卻縫補不了破碎的感情——丈夫始終過不去“妻子沒救自己”的坎,妻子也沒法原諒丈夫的辱罵和強迫,這段婚姻,就算法律不判離,也走不下去了。
有好事網友提議,應該把這件事拍成韓劇,估計能演80集,一邊是親情倫理,一邊是法律邊界,一定很狗血······
筆者認為,這起案件給所有人提了個醒:婚姻不是“生死契約”,伴侶也不是“救命工具”。夫妻之間確實應該互相扶持,但這種扶持,必須建立在尊重對方意愿和權利的基礎上。逼著對方用身體換自己的命,就算贏了情感上的理,也輸了最基本的尊重;而用謊言逃避溝通,就算躲掉了手術,也傷透了彼此的信任。
說到底,這起離婚案的核心,從來不是“該不該捐肝”,而是“該不該尊重他人的身體和選擇”。法律給了明確答案,但情感上的結,恐怕只有當事人自己能解。如何在婚姻里平衡“責任”和“自我”,如何在生死面前守住“尊重”的底線,恐怕才是真正值得所有人思考的問題——畢竟,好的婚姻,從來不是一方的犧牲,而是雙方的自愿付出不是嗎?
參考引用來源:《BestLivertransplantHospitalsinSouthKorea》、韓國SBS電視臺《MorningWide》、MediGence、韓國器官捐獻機構(KODA)公開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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