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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義》里,高育良最后的結局讓人唏噓不已。
最絕的不是他受了多少賄,而是他那套神操作,跟原配吳惠芬老師早就離了婚,倆人還在一個屋檐下演著“模范夫妻”,轉頭卻跟高小鳳在香港把結婚證都領了。
這哪是什么“愛情傳奇”?這分明是一個精通法律的“人精”,在鋼絲繩上跳的一場違法之舞。
他踩著的,不僅是道德的底線,更是把《婚姻法》直接扔在地上,還踩上了一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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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離家”:演給誰看的“夫妻恩愛”大戲?
高育良和吳惠芬,在漢東官場,那是出了名的“神仙眷侶”。
一個省委副書記,一個大學明史教授,在家談的是歷史風云,出門展現的是相敬如賓。
誰能想到,他們臥室早就分開了,結婚證也換成了離婚證。
那他們圖什么呢?為什么還要住在一起?
其實,這是演給上面看的,也是演給同僚看的“樣板間”。
在高育良那個位置上,家庭穩定是個人素質里至關重要的一個指標。
一個離婚的副書記,在組織考察、在同僚議論、在對手眼里,都是個“不穩定因素”,容易被人做文章。
吳老師這位優雅得體的教授夫人,是高育良權力金字塔上最穩當、最體面的那塊“基石”。
有她在,他的形象才是完整的、可靠的、無可挑剔的。
他們的家,就是一個精心布置的“舞臺”,每一句對話,每一個眼神,都可能是在為權力加分。
當然,這也是糊弄社會,欺騙自己的“倫理遮羞布”。
對他們自己而言,尤其是對吳惠芬這樣極重臉面的知識女性來說,“離婚”兩個字太難聽,撕扯起來太難看了。
于是他們發明了一套“高級”說辭:我們這是“理智分手”,“文明處理”,“愛情升華為了親情和友情”。
聽起來特有格調,特有水平。可扒開這層華麗的外衣,里面是什么?
是冰冷的交易,是互相利用的共生。一個需要教授夫人的身份維持體面,一個貪戀書記夫人的光環和隨之而來的資源。
家還是那個家,但內核早就被掏空了,只剩下一個名為“婚姻”的空殼,里面住著兩個最熟悉的陌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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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結婚”:在法律漏洞里“偷天換日”。
如果說“離婚不離家”是虛偽,那在香港和高小鳳秘密結婚,就是赤裸裸的違法試探,是精心設計的鉆法律的空子。
高育良不知道重婚是犯罪嗎?他太知道了!他是法學教授出身,那他為什么還敢這么做?
因為他玩的是一個“時間差”和“信息差”的游戲。
他賭的是:內地和香港的婚姻登記信息,在當時并沒有完全即時互通。
他在法律意義上,把自己變成了一個“分裂人”,在內地的系統里,他是“離異單身”;在香港的文件上,他是“已婚人士”。
他以為這樣,就能在法律的夾縫里,給自己打造一個“安全屋”,既能享受齊人之福,又能規避重婚罪的風險。
這是什么行為?這就像一個最精通交通規則的人,專門去找監控盲區違章。
他不是不懂法,他是太懂了,所以才知道怎么鉆空子。
他對法律的所謂“尊重”,完全取決于“會不會被抓到”。
這種態度,比法盲更可惡,因為它充滿了知識分子式的狡猾和傲慢。
如果有人質問,他肯定會狡辯:“我在香港結婚是合法的!”
但是他錯了,他一邊在公開場合,讓所有人都認為吳惠芬是他的妻子,享受家庭帶來的政治紅利;
另一邊在私下,又和高小鳳以夫妻相稱,生兒育女。
這不就是事實上的“兩個老婆”嗎?
《婚姻法》白紙黑字寫著“一夫一妻制”,保護的是唯一、公開、坦誠的夫妻關系。
高育良用兩張在不同地方取得的證書,就想把法律精神撕成兩半,一半用來裝點門面,一半用來滿足私欲,天底下哪有這種“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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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什么“愛情”?全是算計的“陷阱”與“幻覺”。
高育良把自己和高小鳳的關系,包裝成“靈魂的相遇”,是甩開庸俗婚姻后找到的“真愛”。
其實呢,得了吧,扒開那層看似浪漫的紗布,底下早已千瘡百孔。
高小鳳是什么人? 一個原本的漁家女,被趙瑞龍集團選中,當成“秘密武器”培養。
他們發現高育良喜歡明史,就給高小鳳惡補《萬歷十五年》;
發現他自詡文人,就打造出“出淤泥而不染”的柔弱氣質。
這套“組合拳”,是專門針對高育良知識分子的清高和中年男人的心理空虛“定向研發”的。
高小鳳,本質上是一件被精心打磨、用來攻破高育良心理防線的私人訂制的“禮物”。
如果她還是原來那個連鞋都穿不起的漁家女,沒有價值百萬的“知識包裝”和“精心設計”,高書記那“高貴的靈魂”,還會與之“共鳴”嗎?
高育良又“愛”的是什么? 他愛的,可能并不是高小鳳本人,而是在高小鳳身上看到的那個青春煥發、才華被崇拜的自己。
在沉悶的官場和冰冷的家庭之外,一個年輕漂亮、對自己滿眼崇拜、還能聊幾句歷史的女性,極大地滿足了他的虛榮心和權力感。
這不是愛情,這是權力催生出的“眩暈效應”。
他以為自己找到了知音,實則是落入了人家用“雅賄”鋪設的溫柔陷阱。
他的“愛情”,從頭到尾,都散發著權錢交易的腐臭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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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諷刺:法學教授,親手解構《婚姻法》。
這才是整件事里,最荒唐、也最可悲的一點。
高育良是什么人?漢東大學政法系主任,桃李滿天下的法學教授。
他課堂上講的,是法律的尊嚴,是社會的契約,是公平正義。
他本應是法律精神最堅定的捍衛者和布道者。
可他自己做了什么?他利用自己超越常人的法律知識,不是去維護法紀,而是去研究如何規避法紀。
他像做學術課題一樣,精心設計了一套“離婚、分居、境外、再婚”的復雜方案,試圖在法律的邊界上,搭建一個滿足自己私欲的“法外樂園”。
這是最極致的“知法犯法”,也是最頂級的虛偽。
他的行為,嘲弄的已經不僅僅是一部具體的《婚姻法》了。
他嘲弄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信念,嘲弄的是知識分子的社會良心,嘲弄的是公眾對權力人物理應具備更高道德水準的期待。
當一個社會的精英,一個本該傳授規則的人,開始用規則為自己編織謊言,那么他對整個社會誠信基礎的破壞,比100個小偷小摸還要嚴重。
他讓老百姓懷疑:那些滿口仁義道德、法律原則的人,是不是私下里都有一套自己的“運行規則”?
所有“暗度陳倉”,終將無路可走。
高育良的結局,在他做出選擇的那一刻,就已經注定了。
那張香港的結婚證,沒有成為他愛情的保鮮膜,反而成了釘死他政治生命的棺材釘。
他以為的“萬全之策”,其實漏洞百出,不堪一擊。
“離婚不離家,境外再成家”,這套把戲看似高明,實則愚蠢。
高育良最終身敗名裂了,可見無論是權力還是知識,一旦被用來給私欲鋪路,最終通向的,絕不會是幸福的彼岸,而只能是人生的斷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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