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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張某因生意周轉需要,向好友李某借款15萬元,張某出具的借條中僅載明借款金額、借款人及出借人信息,未約定還款期限和利息。
2023年10月,李某因自身購房需要資金,向張某提出還款要求,希望其3個月內(nèi)結清15萬元欠款。張某以“借條沒寫還款期,自己想什么時候還就什么時候還”為由拒絕,稱目前資金緊張無法近期還款。
雙方協(xié)商無果,李某遂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其償還借款本金15萬元。
判決結果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張某與李某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借條雖未約定還款期限,但不影響借貸合同的效力。
1.未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出借人有權隨時要求借款人還款,但需為借款人預留合理準備期限,李某要求張某3個月內(nèi)還款,符合“合理準備期限”的司法認定標準;
2.張某以“未約定還款期即可任意拖延”的抗辯無法律依據(jù),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存在無法還款的合理事由;
3.李某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其合法債權應受法律保護。
最終,法院判決張某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nèi),向李某償還借款本金15萬元。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1.核心規(guī)則:雙方均享有“隨時權”,但需遵循合理邊界
借條未約定還款期時,借款人可隨時主動履行還款義務,出借人也可隨時要求借款人還款,但核心前提是出借人需給借款人預留合理準備期限。這個“合理期限”需結合借款金額、借款人資金狀況、借款用途等綜合判斷——小額借款可能1-3日即可,大額經(jīng)營性借款通常預留15-30日,避免出借人突然要求“立即還款”給借款人造成資金周轉壓力。本案中李某給予3個月準備期,完全符合合理邊界要求。
2.借款人不能以“無還款期”為由無限拖延
“未約定還款期”不等于“無還款義務”,借條的核心效力是確認借貸關系,還款義務自借款交付時即已產(chǎn)生。借款人以“想何時還就何時還”為由拒絕履行,本質是逃避債務,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只要出借人已履行催告義務并給予合理期限,借款人就應按要求還款,否則需承擔違約責任。
3.訴訟時效:并非“永久有效”,需注意權利主張時限
未約定還款期的借條,訴訟時效并非從借款之日起算,而是自出借人第一次要求還款的合理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3年。若出借人一直未主張權利,最長可受20年訴訟時效保護,但超過20年再起訴,法院將不再支持其勝訴權。此外,若出借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再次催款、借款人同意還款,訴訟時效會重新計算,需注意留存溝通記錄等證據(jù)。
4.利息主張:未約定則視為無息,逾期可主張逾期利息
若借條未約定利息,借款期間視為無息借貸,出借人不能主張借期內(nèi)利息。但如果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還款,出借人可主張逾期利息,利率按借款逾期時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
律師寄語
生活中,親友間借款打借條時,常因礙于情面或疏忽未約定還款日期。有人認為“沒寫還款期,借款人想啥時還就啥時還”,也有人覺得“出借人能隨時催要”。其實這兩種說法都不全面,法律對未約定還款期的借條有明確的權利義務規(guī)則。
借條未寫還款期,并非“無拘無束”的還款自由,而是平衡了雙方利益的彈性規(guī)則——借款人有主動還款的權利,出借人有合理催告的權利,但都需遵循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建議借款時盡量明確還款期限,避免后續(xù)糾紛;若未約定,出借人催款時需保留書面催告證據(jù),借款人也應積極配合協(xié)商,共同維護借貸關系的穩(wěn)定。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guī)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jié)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yè)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徐慶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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