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龍江市場監管
全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聚焦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深入開展市場秩序“鐵拳”、“守護消費”鐵拳等行動,依法查處一批經營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違法違規行為。現將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齊齊哈爾市依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依安縣某電動車商行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案
2024年11月25日,齊齊哈爾市依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依安縣某電動車商行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本體上未發現標有“充電過程中,嚴禁覆蓋”警示語,不符合國家標準(GB 42296-2022)《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規范》相關規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2025年1月10日,依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二、佳木斯市同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同江市某電動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的工業產品案
2025年4月16日,佳木斯市同江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同江市某電動車行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售的3臺某品牌電動自行車的外觀與合格證不一致,經測量三臺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均為550mm,與《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要求不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2025年6月26日,同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三、大慶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大慶市某商貿有限公司使用60伏電池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案
2025年6月3日,大慶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大慶市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場地內租賃的電動自行車電池租賃過程由承租人自行操作完成,電池標示電壓為60伏,產品型號:GP6045B03,執行標準:GB/T36672-2018,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相關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黑龍江省電動車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2025年6月16日,大慶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有關線索移交大慶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四、齊齊哈爾市建華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齊齊哈爾市某租賃服務有限公司租賃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6月30日,齊齊哈爾市建華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齊齊哈爾市某租賃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員工私自對10輛電動自行車進行改裝,違規加長電動自行車座椅用于公司對外租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2025年7月31日,建華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五、黑河市嫩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嫩江市某自行車日雜商店拆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6月6日,黑河市嫩江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嫩江市某自行車日雜商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將電動自行車的48伏蓄電池改裝成60伏蓄電池,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產品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2024年6月14日,嫩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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