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彭光謙(華語智庫高級研究員、理事長)
“敵國條款”是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51個聯合國創始國,“為免后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在《聯合國憲章》中,為制止二戰元兇日本再次發動戰爭,而特別設置的條款。《聯合國憲章》第53條、77條、107條明確規定,若發現日本有再次發動戰爭動向,聯合國成員國有責任采取軍事行動堅決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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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敵國條款”是在艱苦卓絕的世界反法西斯戰爭中,用億萬人的鮮血和生命換來的寶貴結論,是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的標志性成果,是制止日本軍國主義反撲,維護世界戰后秩序的可靠保證,是世界正義力量堅定意志和共同誓言,它具有以下鮮明的特征:
一是,“敵國條款”,是聯合國大會和安全理事會通過的國際法約章,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它不是一般的國際組織頒布的條約,不是一般國際性組織、某一區域組織約章,更不是某些國家,懷著不可告人的目的,背叛聯合國宗旨,與日本暗通款曲,私自炮制《舊金山和約》、《美日安保條約》之類非法無效的國際性條約。
二是“敵國條款”明確規定采取鐵血手段,以戰止戰,堅決鏟除日本軍國主義毒瘤,具有不容妥協的強制性。日本軍國主義是一群嗜血的怪獸,它們聽不懂人話,沒有人的思維邏輯,只迷信武力,跟他們沒有任何道理可講。他們用戰爭荼毒人類,造成無盡的災禍,也只能用戰爭手段剿滅。在軍國主義精神的麻醉下,他們只是一部沒有靈魂的殺人機器,不會自動放下屠刀,戰爭是讓他們安靜的唯一有效手段。這是世界反法西斯戰爭中以血的代價得來的結論。
三是“敵國條款”專指懲治二戰元兇日本的戰爭挑釁,不涉及其他國家的交戰行為,具有懲治日本這一特定戰爭罪犯的針對性。“敵國條款”并不是泛指懲治所有戰爭挑釁行為,而是專門針對日本戰犯反撲,再次發動侵略戰爭的特定行為。這是因為日本軍國主義是罪大惡極的二戰元兇,是在亞洲戰場、太平洋戰場血腥屠殺億萬生靈,特別野蠻、特別兇殘、特別卑劣的人類公敵。
四是“敵國條款”不是暫行規定,不是權宜之計,沒有撤銷時限,自簽訂之日生效以來,即具有法規的長期穩定性和長期有效性。日本妄稱敵國條款已經過時,這完全是一廂情愿。即使一度有過修改條款的議論,也僅止于議論而已。這種議論不但不削弱條款的法律有效性,反而凸顯它的不可動搖性。寧可千日不用,不可一日不備。只要日本軍國主義賊心不死,只要人類正義還在,只要聯合國沒有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正式宣布中止該條約,它就永遠真實有效。這道“緊箍咒”不是日本戰犯自作多情,想擺脫就能擺脫得了的。
五是“敵國條款”授權戰勝國,在日本出現再次發動戰爭的嚴重事態時,即自動觸發追殺機制,自動賦予戰勝國反擊的權利與義務,具有作戰行動的完全自主性。在“敵國條款”中,聯合國已經完成必要的法律程序,已經明確授權戰勝國在日本戰犯再次發動戰爭時,直接采取戰爭手段予以反擊,無須再經曠日持久的層層協商。聯合國預先賦予戰勝國采取軍事行動的自主決策權,有利于及時迅速地制止日本戰犯的反攻倒算,有效維護國際正義,恢復國際秩序。
“敵國條款”是懲治日本軍國主義反攻倒算的法律武器,是制止日本軍國主義卷土重來的尚方寶劍,是識別日本真假投降的照妖鏡,是喚醒一切和平力量向日本軍國主義發起反擊的動員令,是斬向日本戰犯的青霜劍。今日歡呼孫大圣,只緣妖霧又重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一切邪惡勢力,終究是短命的。它們可能逃避一時,但逃脫不了永遠。它們終將面臨正義之劍的追殺,被永遠掃進歷史垃圾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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