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把地賣給同村人,現在能要回來不?”不少老鄉被這個問題攪得睡不著。有的村干部說買賣不作數,有的說30年到期就歸還。到底聽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早有明確說法,今天全國鄉村振興調研中心用大白話講明白,別再吃不懂法的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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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掰扯:土地不是“買賣”,是“轉讓承包權”
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咱農民只有承包權,所以“賣地”在法律上叫“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只要符合條件,這事兒完全合法,村干部說“絕對不準”是錯的。
轉讓合法的3個硬條件,少一個都不行
得經村委會同意 不能私下交易,必須提交書面申請,村里批了才算數,這是防止糾紛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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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轉給同村人 外村人、城里人都不行,得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保證土地在村里流轉。
期限不能超剩余承包期 比如你家地還剩20年承包期,就不能轉讓30年,這是底線。
關鍵問題:賣了的地,還能要回嗎?
這才是核心!按《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4條,一旦合法轉讓,村委會會和買方簽新承包合同,你就徹底喪失這塊地的承包權了。別說30年到期,就算承包期整體延長,地也跟你沒關系了——“賣地”不是“租地”,別被“到期歸還”的說法騙了。
風險提醒:轉讓前一定要白紙黑字寫清合同,注明權利義務。要是沒經村委會同意、轉給外村人,這種轉讓才是無效的,能通過法律要回土地;但手續合法的話,反悔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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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身邊有土地轉讓的糾紛嗎?是想轉地還是想收回?評論區說說你的情況,咱一起對照政策捋捋,守好咱農民的“命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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