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增強基層干部法治觀念和廉潔意識,以學促改、以案促治。11月26日上午,中寧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某村原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黃某某涉嫌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轄區內各鄉鎮、村(社區)負責人等200余人到庭審現場旁聽庭審,通過開展精準“滴灌”警示教育,將庭審現場變成“沉浸式”法紀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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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重職務便利,兩罪并罰觸底線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某在擔任某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1.受賄罪:2013年6月,被告人黃某某擔任某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在鄉政府委托推進該村安置樓建設項目中,利用職務便利為某建筑安裝公司項目承攬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該公司負責人所送錢款人民幣10萬元。
2.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2008年3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黃某某擔任某村原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主持村集體自主實施的項目中,在項目承攬、費用結算等關鍵環節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6次收受承包商錢款共計人民幣2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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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某身為基層組織負責人,既在受政府委托從事公務過程中利用職權受賄,又在村集體事務管理中收受賄賂,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提請法院依法懲處。
二、庭審還原案件事實,明晰罪刑邊界
庭審中,法庭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有序組織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環節。公訴機關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陳述等相關證據,客觀真實地呈現了黃某某在利益誘惑下一步步突破底線、跨越紅線,最終滑向犯罪深淵的全過程。審判長圍繞被告人黃某某的任職經歷、涉案項目背景、錢款收受細節等核心事實,引導控辯雙方充分發表意見。被告人黃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庭審過程規范有序、重點突出,充分保障了各方訴訟權利,彰顯了司法公正與威嚴。
庭審中,被告人黃某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深表悔恨,自愿認罪認罰。其坦言,自己的行為辜負了組織的信任和村民的期望,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希望以自身案例警示其他基層干部。
三、旁聽庭審敲警鐘,清風正氣潤基層
萬言說教不如一次旁聽。“身邊人”成為“案中人”的鮮活案例,讓在場每一名村干部自覺摒棄“看客”心態,在見人見事見細節中感受到強烈的警醒與震撼。庭審結束后,村干部們紛紛表示:“農村‘三資’是群眾的‘錢袋子’‘命根子’,絕非個人謀利的‘自留地’,作為聯系群眾的中堅力量,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將主動把權力放進制度的籠子,對集體資金使用、資產處置、資源發包等事項全程公開透明,堅決按制度辦事,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守住廉潔底線,不越紀律紅線,當好村民的‘知心人’”。
四、集體家底系民生,規范監管護民利
農村集體“三資”是鄉村振興的核心物質支撐,也是農民群眾最關心的切身利益所在,更是維護農村穩定的重要基礎。中央紀委多次強調,農村“三資”管理事關民生福祉與鄉村振興大局,必須以嚴的基調強化監管,堅決防范“蠅貪蟻腐”侵蝕集體利益。二十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更是明確部署,要求持續深化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領域突出問題治理,為基層“三資”管理工作劃定紀律紅線。該案件涉及村級項目管理中“公”“私”職務行為的精準定性,成為基層“微腐敗”治理的典型案例,也凸顯了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監管的重要性。各基層干部要用制度籠子管住“微權力”,以全程監督守護“集體財”,讓每一筆資金、每一項資產、每一處資源都在“陽光”下運行,以實打實的監管力度守好村集體“家底”,讓“三資”真正成為鄉村振興的“助推器”和群眾增收的“聚寶盆”。
此次案件的依法審理與庭審警示活動,不僅是對違紀違法者的法律制裁,更為新時代基層治理工作提供了重要實踐啟示。中寧縣人民法院將持續用好旁聽庭審這個生動課堂,推動警示教育常態化、形式多樣化,引導基層干部以案為鑒,筑牢拒腐防變思想防線,達到“以案釋法、以法析案、以審促廉”的效果,努力營造風清氣正的干事氛圍,為鄉村全面振興筑牢廉潔根基。來源:中寧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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