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獲刑四年半,終審被判無罪,歷經4年多的訴訟,在被羈押865天后,呂均中最終被認定無罪。
今年59歲的呂均中曾是黑龍江省五常市杜家鎮先鋒村的黨支部書記。五年前,他在任期間曾舉報五常市千河砂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河公司)非法采砂、占用、損毀耕地等行為,經政府調解獲賠后,呂均中卻反被控涉嫌敲詐勒索遭刑拘,一審被判有期徒刑4年6個月。曾收取千河公司青苗補償款的呂某達等5名村民也因敲詐勒索罪先后被判刑。隨后,呂均中及呂某達等5位村民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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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哈爾濱中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要求發回重審。2024年12月,五常法院二審判決呂均中及呂某達等5名村民無罪。2025年1月,五常市檢察院以“政府工作人員調解不能成為阻卻犯罪”為由提起抗訴。6月19日,哈爾濱中院公開審理了此案,中院認為,“呂均中及村民舉報千河公司非法采砂等情況屬實,在政府協調下給付村民青苗補償款,呂均中及呂某達等5名村民主觀上無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未實施敲詐勒索,現有證據不足。”同年8月,哈爾濱中院終審裁定呂均中及呂某達等5名村民無罪。
“這件事給我的生活和家庭帶來了很大的影響,我也因此背上幾十萬元的外債,到現在我的身體和心情都沒緩過來。”呂均中告訴新黃河記者,11月7日,他收到了法院的國家賠償決定書,共計53.5萬余元。
舉報公司非法采砂,村支書等6人被控敲詐勒索
一起針對非法采砂的舉報,卻讓自己背上敲詐勒索的罪名,時任先鋒村黨支部書記的呂均中怎么也沒想到,一個本為維權的舉報卻讓自己身陷囹圄。
據呂均中回憶,2020年6月下旬,他發現千河公司在未獲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先鋒村進行采砂作業,超出了采砂標段范圍,同時為運輸砂石,該公司還占用了村集體的耕地進行修路,面積達1954平方米。隨后,呂均中向上級部門舉報千河公司非法采砂、占用耕地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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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上級領導反映,領導說千河公司沒有許可證,這塊地是村里的,村里可以自行解決。我還去水務局舉報,水務局也說千河公司沒有采砂許可證,對其進行了處罰。”2020年6月24日,五常市水務局對千河公司非法采砂行為處以五萬元罰款。同年10月5日,五常市水務局對千河公司下發《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通知載明,該公司未按規定的準采范圍采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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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顯示,千河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成立,同年6月15日經競標獲得五常市拉林河杜家鎮先鋒村標段采砂權,但因杜家鎮先鋒村委會未在利益第三方協議蓋章,五常市水務局沒有為千河公司頒發河道采砂許可證。后在水務局的調解下,2020年7月31日千河公司以向先鋒村捐贈建設款的名義給付先鋒村委會10萬元。
呂均中說,除了非法采砂、占用耕地外,田某坤、呂某達等6名村民所種的玉米青苗也被千河公司破壞。“青苗出苗的時候,我就跟他們(千河公司)講了,讓他們拿手續,但他們沒聽,還是繼續采砂,后來青苗被破壞了,村民要求賠償,他們也沒理會。村民就向上舉報。”呂均中介紹,后在杜家鎮政府的組織下,千河公司前后三次與村民進行調解,2020年10月23日,千河公司賠償田某坤青苗補償款3萬元,賠償呂某達等5名村民青苗補償款共計3萬元。2020年10月27日,千河公司取得采砂許可證,有效期至同年11月30日。
“青苗補償款是由杜家鎮政府定的價,雙方簽了協議的。”呂均中本以為這段糾紛可以告一段落,然而令他沒想到是,收取千河公司青苗補償款的呂某達等5位村民,從2020年12月9日開始,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先后被刑拘,不過同樣收取了青苗補償款的田某坤卻未被刑拘。一個多月后,呂均中也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村支書主張“合法維權”,堅持無罪申訴
五常市檢察院指控,“2020年6月至7月,呂均中以指使多名村民多次信訪、控告、舉報的方式為手段,致使千河公司無法順利進行采砂作業。于2020年7月31日迫使千河公司以向先鋒村捐贈建設款的名義勒索10萬元人民幣。”
“千河公司非法采砂占用的耕地面積,按照國家賠償標準算,得十八九萬元,但當時政府出面協調,雙方協商的10萬元,這個數額沒法入賬,我就給他們提議按贊助款,這樣老百姓對千河公司印象能好點,我也好跟村民解釋,他們也同意了以捐款的名義將錢打給村里。他們在村委交的錢,錢打進了村里的賬戶。我一分沒拿。”呂均中告訴新黃河記者,這是由政府組織調解幾方協商后的結果,卻沒想到自己反被控敲詐勒索。
呂均中提供的一份由先鋒村村委會蓋章,村兩委共五人簽字的情況說明內容顯示,10萬元自愿捐款是千河公司占先鋒村集體耕地的補償款,村里已入賬,經協商占地補償款改為自愿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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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檢方指控稱,2020年6月中旬,呂某達等5人購買了少量早熟玉米種子,在五常市杜家鎮水利部門管理的谷家溝沙灘上非法種植。此后,因千河公司在此采砂,雙方發生矛盾。呂均中及呂某達等5人多次信訪舉報,導致采砂受阻;千河公司也向政府反映無法正常作業。在政府協調過程中,呂均中及呂某達等5人索要巨額賠償未果后繼續舉報。最終千河公司被迫簽署調解協議,支付了3萬元青苗補償款。
另一份由杜家鎮政府蓋章,鎮長等人簽字的證明內容顯示,經政府三次調解,千河公司自愿賠償田某坤玉米青苗損失款3萬元,賠償呂某達等5戶青苗損失款3萬元,情況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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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某達他們耕種的地方其實是河水沖刷后形成的沙灘,歸水利部門管,但這么多年也沒人管理,村民在此種地水利部門也沒有阻止。”呂均中及呂某達等5名被告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提出異議,辯護方指出其行為屬于合法維權,并不構成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針對指控,呂均中方的辯護意見指出,案件中所涉的10萬元款項,性質是千河公司向村集體支付的損害賠償,該筆資金存入村委會賬戶,并非由呂均中個人占有或支配。辯護方強調,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呂均中實施了威脅或要挾等行為。
呂某達等5人的辯護方也指出,當事人此前采取的信訪、舉報等行為,其根本目的是制止千河公司的非法采砂行為以及其毀壞青苗之舉,屬于維護國家、集體及自身合法權益的正當行為,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同時,千河公司最終支付的3萬元青苗補償款,是在政府主持調解下,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的結果,而非源于任何形式的脅迫或恐嚇。辯方一致認為,涉案行為無論在主觀目的還是客觀手段上,均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法定構成要件。
不過,五常法院未采納被告方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呂均中借用村委會名義謀取不正當利益,組織村民以上訪舉報的名義多次舉報千河公司,致千河公司無法正常經營,迫使千河公司方向呂均中所在的村委會捐款10萬元。該10萬元雖未被呂均中個人占有,但能被呂均中所支配,符合敲詐勒索的構成要件,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2023年3月20日,五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呂均中以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呂某達等5人也因犯敲詐勒索罪獲刑1年至1年10個月不等。隨后呂均中及呂某達等5人提起上訴。
二審改判無罪,檢察院申請抗訴遭駁回
2023年9月5日,哈爾濱中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同年9月20日,哈爾濱中院以原審判決認定呂均中及呂某達等5人犯敲詐勒索罪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要求五常法院重新審判。
2024年12月26日,五常法院再次作出判決,呂均中及呂某達等5名村民無罪。五常法院重審認為,“本案中涉案款項均是經政府工作人員協調下,雙方協商后給付,其中10萬元存到杜家鎮先鋒村村集體賬戶上,未被呂均中占有。3萬元給付的是青苗補償,故公訴機關指控呂均中及呂某達等5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證據不足,另外,千河公司確實存在非法采砂及車輛超載等行為,被告人舉報行為屬實,且未有證據證實被告人以舉報千河公司有違法行為相要挾索要錢款的行為。”
五常法院作出無罪判決后,遭到了五常市檢察院的抗訴。2025年6月19日,哈爾濱中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哈爾濱中院認為,千河公司因非法采砂破壞呂某達等5人種植的玉米青苗,經查情況屬實。被告呂均中及村民舉報千河公司非法采砂、車輛超載等違法行為,經查舉報屬實。千河公司不能正常生產經營,系自身違法行為,與村民舉報無因果關系。千河公司在政府調解下,主動給付呂某達等5人青苗補償款。呂均中及呂某達等5人主觀上無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未實施敲詐勒索犯罪行為。
2025年8月14日,哈爾濱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五常市檢察院抗訴,維持原判。呂均中及呂某達等5名村民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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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共被羈押了865天,按國家賠償標準算,加上精神損害撫慰金、工資,還有因錯誤追究刑責導致我身體受到的損害等等,我向法院申請了220萬元的國家賠償。”呂均中告訴新黃河記者,11月7日,他收到了法院的國家賠償決定書,最終,法院判決支付其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53.5萬余元,除呂某權外其他4人也分別獲得17萬至40余萬元不等的國家賠償。
來源:新黃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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