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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工作模式變革下的工傷認定困境
隨著科技進步和工作方式變革,居家辦公已成為眾多行業的常態。這種工作模式打破了傳統的線下坐班時空限制,也給工傷認定帶來了新的挑戰。
在過去,工傷認定主要圍繞“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展開。當工作場所延伸到員工家中,家與辦公室的界限變得模糊,傳統認定標準難以直接適用。
2025年11月13日,人社部發布《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首次對居家辦公等新型工作方式的工傷認定作出明確規定。(以下簡稱《意見(三)》)
02 人社部新規明確居家辦公工傷認定標準
根據《意見(三)》,職工按照單位安排居家辦公,有充分證據證明在此期間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應因在家工作而影響工傷認定。
新規同時劃清了界限:利用現代通訊方式進行簡單工作溝通,具有臨時性和偶發性的,不視為工作原因。這意味著偶爾回復工作信息不一定構成工傷認定基礎。
對于居家辦公期間突發疾病的情形,新規明確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基于用人單位要求、與日常工作強度狀態一致、明顯占用休息時間。這一規定保障了勞動者權益,也避免企業責任無限擴大。
03 從實際案例看工傷認定的關鍵因素
曾引發爭議的廣州案例中,員工石某最終被認定為工傷,關鍵因素在于法院確認其下班后通過微信處理工作是常態。
聊天記錄顯示,石某經常下班后通過微信回復工作信息,且其負責的工廠晚上仍在生產,遇到問題需互相聯系是多年常態。這表明石某在家工作并非偶發行為,而是工作職責的延伸。
另一個重要細節是,雖然石某最后發送工作信息的時間與突發疾病倒地時間存在間隔,但法院認為突發疾病從發病到死亡有一個持續的過程,在難以確定確切時間時應作出有利于職工的推定。
這一判斷體現了工傷認定中傾向性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也為類似案件處理提供了重要參考。
04 工傷認定新規的其他重要內容
除了居家辦公外,人社部《意見(三)》還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作了細化。明確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屬于上下班途中。
新規明確了四種具體情形,包括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同時指出合理時間應結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對固定性等統籌考量。
在責任認定方面,新規強調職工傷亡是由于職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等法定原因導致的,不認定為工傷。對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需以交管部門法律文書或法院裁決作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依據。
此外,新規還明確了違法分包轉包和個人掛靠情形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受理,更好地維護了特定情形下勞動者的工傷權益。
05 新規如何影響企業管理模式
人社部新規的出臺,倒逼用人單位規范用工制度。企業需強化合規意識,規范分包管理和居家辦公制度,從源頭減少工傷爭議。
對于安排員工居家辦公的企業,應當明確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界限,避免要求員工24小時待命。如果企業對員工下班后的工作安排沒有明確界定,可能需承擔相應的工傷責任。
即使是安排員工全日居家辦公,也應對每天是否加班以及加班時間予以明確,否則,員工因工作出現意外傷害或死亡,用人單位可能要承擔工傷責任。
新規還提示企業需要建立規范的居家辦公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安排、時間記錄、任務交付等環節,確保工作安排合理有序,減少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人社部發〔2025〕62號)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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